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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辦學協議書〕(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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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楊漢麟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聯合辦學協議書〕即由聯合辦學的雙方用書面形式簽訂關於簽約雙方權利與義務關係的文件。 聯合辦學為一九八○年代後大陸地區逐漸流行的一種辦學方式,主要運用於職業技術教育領域。這種辦學方式改變了以往由教育部門單獨辦學的模式,而是以教育部門或學校為一方(甲方),以企事業單位或有關業務部門為另一方(乙方),雙方合作辦學。一些社會團體及民主黨派有時亦積極參與聯合辦學,成為聯合辦學的策畫者與組織者。在聯合辦學中,通常由乙方向甲方提供一定數額的資助,甲方則負責培養乙方所需之專業技術人才,亦可接受乙方派遣人員之進修、學習。聯合辦學旨在充分發揮各方之人力與物力優勢,克服供需缺失,並使人才培養要求與實際需要緊密聯繫;此外,也可緩和教育部門辦學資金不足的困難。 聯合辦學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在其共同簽訂的協議書中有明確規定。協議書一經簽訂,並經司法部門公證(一般須履行此手續),即屬合同或契約性質。具有法律效力。非依照法律認可條文或當事人一致同意,協議不得由一方擅自更改。任何一方無合法原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義務時,可視作違約行為,另一方有權請求司法機關強制履行或解除協議,並就對方給己方造成的損失要求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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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聯合辦學協議書〕(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