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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實施綱領〕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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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伍振鶩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國民教育實施綱領〕係國民二十九年(1940)四月,教育部根據〔縣各級組織綱要〕制定,以建立新的國民教育制度。其要點如下: 1.縣政府設教育科,主管全縣的國民教育。 2.鄉(鎮)設中心學校。 3.保設國民學校,但在人口稠密地區,如一村一街為自然單位,不可分離時,得就二保或三保聯合設立國民學校一所。 4.國民教育分義務教育和失學民眾補習教育兩部分,應在鄉(鎮)中心學校和保國民學校內同時實施。中心學校與國民學校,均分設小學部及民教部兩部分;國民小學的小學部,以辦理四年制小學為原則,但得辦理一年制或二年制之班級,招收六足歲至十二足歲之失學兒童,施以義務教育。民教部以辦理初級成人班、初級婦女班為原則,招收十五足歲至四十五足歲之失學民眾,施以補習教育。中心學校小學部,以辦理六年制小學為原則,民教部以辦理高級成人班及高級婦女班為原則。至於十二足歲至十五足歲之失學兒童,視當地情形與各學童身心發育狀況,施以相當之義務教育或失學民眾補習教育。 5.鄉(鎮)中心學校兼負輔導本鄉(鎮)各保國民學校之責;鄉(鎮)中心學校和保國民學校均應舉辦各種教育事業。 6.保國民學校之經費,應由保自行籌集為原則,不足時應由縣(市)經常費下支給之;鄉(鎮)中心學校之經費,其校長教員之薪給,由鄉(鎮)經費項下開支,辦公費及設備擴充等費,應由所在地自籌之;中心學校及國民學校,均應籌集基金,為擴充學校設備之用。各縣(市)籌設國民學校及中心學校經費不足時,應由省在省經費及中央補助之經費項下,酌予補助之。 依據〔國民教育實施綱領〕的規定,國民教育的普及以五年為期,自民國二十九年八月起,至民國三十四年七月止,分期進行: 第一期:自民國二十九年八月至三十一年七月;在該期內,各鄉(鎮)均應成立中心學校一所,至少每三保成立國民學校一所。在該期終了時,須使入學兒童達到兒齡兒童總數百分之六十五以上,入學民眾達到失學民眾總數之百分之三十六以上。 第二期:自民國三十一年八月至三十三年七月;在該期內,保國民學校數應逐年增加,或就原有國民學校增加班級。在該期終了時,須使入學兒童達到學齡兒童總數之百分之八十以上,入學民眾達失學民眾總數百分之五十以上。 第三期:自民國三十三年八月至三十四年七月;在該期內,保國民學校數應盡量增加,以達到每保一校為目的,或就原有之國民學校增加班級。至該期終了時,須使入學兒童達到學齡兒童總數百分之九十以上,入學民眾達到失學民眾總數百分之六十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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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國民教育實施綱領〕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