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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權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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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Animal Rights |
日期: | 2002年2月 |
出處: | 環境科學大辭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我們可以從兩個面向來看動物權這個課題:(一)從最少受苦的道德原則和(二)生物目的。 (一)最少受苦的原則(the principle of minimum sufferring)是指我們應當經營出一個這樣的生活環境使生活在其中的人免於受苦,或將受苦的可能性或程度降到最低。「最少受苦」這個原則原本是用來規範人群的原則,但是如果這是一種道德原則,那麼所有能夠受苦的東西都應該包括在適用範圍內。也就是說,這個原則的要點應該在於:是否有能力受苦?如果一個個體有能力受苦,那麼它應該擁有最少受苦的權利。我們應當給動物基本的保障,讓他們不必經歷不必要的痛苦,或將痛苦的程度降到最低。就消極面而言,我們不應加諸不必要的痛苦在動物身上;而積極面來看,我們要營造出一個環境,讓生活在其中的動物免於受苦。(如果有人反問:你怎麼知道動物會受苦?主張動物權的人至少會這樣回答:在不確定或缺乏證據的情況下,道德的考慮要求我們採取事先防範而不是事後抱歉的方式對待動物;例如我們應該依循貓狗會受苦的假設來對待他們;如果有人反對貓狗會受苦,舉證責任在反對者身上。) 另外在傳統的道德觀點中,有這樣一種主張:有能力承擔責任,實現義務的個體,我們才說這個個體有基本權力;至少,一個個體必須具有宣稱自己擁有基本權利的能力(無論實際上他是否有做這樣的宣稱),我們才說他擁有基本權利。但是動物並不具備這兩種能力,因此產生了這個問題:道德原則如何能適用到動物身上?我們可以從道德主體(moral agent)和道德受體(moral patient)這兩方面來看。道德主體意謂個體有能力做道德思考、道德評估、道德推理並實現道德行為,而且這個個體必須有能力承擔責任,實現義務。道德受體意謂個體沒有義務,但仍然享有權利。我們可以將動物視為道德受體,他們對人類沒有義務,但是人類對於動物卻有使其「最少受苦」的義務。 (二)從生物目的來看,無論是動物或植物,在我們的生物圈中,每一個物種中的個別生物都有其基本的生物目的。例如,生存、繁衍後代。相對於這些生物目的,每一個生物的存在都有其「善」可言。從「善」的角度來看,存在於生物圈中的動植物都有其基本權益,這些權益必須被尊重,使這些動植物能夠實現其生物目的。因此我們不應單單從生物是否有受苦的能力來判定其所應有的權益,而是要從其是否能實現生物上的「善」來判定。當我們從這個角度來看動物權時,不只是動物享有權利,自然界中的花草樹木這些植物也有其基本權益,在道德上同樣要受到尊重。也就是說,凡是存在的生物,都有基本上必須被尊重的價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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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動物權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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