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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大學暫行規定〕(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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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賴立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廣播電視大學暫行規定〕係指一九八八年五月十六日由國家教育委員會發布的教育行政法規。包括〔總則〕、〔性質與任務〕、〔設置原則〕、〔設置標準〕、〔審批程序〕、〔職責〕、〔教學〕、〔管理體制〕、〔附則〕,共九章三十四條。 第一章〔總則〕,規定廣播電視大學是高等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應以「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社會主義建設必須依靠教育」的原則辦理。 第二章〔性質與任務〕,規定廣播電視大學是採用廣播、電視、印刷和視聽教材等媒體進行遠距離教學的開放性高等學校,是在教學上實行統籌規劃、分級辦學、分級管理的遠距離教學系統。其主要任務是舉辦以高等專科為主的學歷教育,同時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及社會各界的職業技術教育、崗位培訓、專業培訓、繼續教育提供教學服務。 第三章〔設置原則〕,提出分級辦學的方針,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設中央廣播電視大學,省級設省級廣播電視大學,地市級設廣播電視大學分校,縣級設相應的工作站。專業和課程的設置根據社會主義建設的需要、符合通用性強、適應面廣、學員視聽率高的原則。 第四章〔設置標準〕,對學校領導幹部、教師、基本建設投資和辦學經費、學校的校舍、圖書資料、儀器設備、教學實習、實驗基地等作出具體規定。 第五章〔審批程序〕,明確規定各級廣播電視大學設置和變更的審核批准程序。 第六章〔職責〕,規定了各級廣播電視大學的分工及職責範圍。 第七章〔教學〕,確定廣播電視大學面向全社會實施開放教學。採取視聽、自學、函授、面授輔導相結合的教學形式。以視聽和自學為主。教學過程採用全國統一開設課程和地方自行開設課程相結合,以全國統一開設課程為主的方式。學歷教育實行學分制和學年制,並逐步向完全的學分制過渡,且與各類高等教育和中等職業技術教育實行聯合辦學。在相同層次、專業範圍內逐步實行廣播電視大學和其他類成人教育相互承認學分或成績。 第八章〔管理體制〕,規定廣播電視大學實行分級管理體制,中央廣播電視大學為國家教育委員直屬之高等學校,接受其領導和管理;省級廣播電視大學、地市級廣播電視大學分校或工作站,縣級或各級機關、團體、各事業單位的廣播電視大學工作站及其教學班在行政上接受同級政府的領導和教育行政部門的管理,教學業務上接受上一級廣播電視大學的指導和管理。 第九章〔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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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廣播電視大學暫行規定〕(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