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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學校教師工作量(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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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袁祖望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高等學校教師工作量係指大陸地區高等學校規定教師每年必須完成的教學、科研工作量。這既是一種管理制度,也是教師評獎、晉升的依據之一。 一九五五年,高等教育部頒布〔高等學校教師工作日和教師工作量試行辦法〕,認為實行教師教學工作量制度,有利於合理使用師資力量,克服忙亂現象,同時也為合理規定教師編制和逐步推行按勞取酬的工資制度準備條件。後來發現某些規定有不切實際之處,於是高教部決定自一九五七至一九五八學年起停止實行。一九六○年代初期,教育部重新制定〔高等學校教師工作量試行辦法草案〕。一九六四年復又取消,認為這一作法存在盲目仿效蘇聯重業務輕政治傾向,決定今後不再限定教師工作量。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日,教育部發出〔關於試行高等學校教師工作量制度的通知〕,認為重新實行這一制度有其必要性,並規定教師完成工作量的情況要記入「高等學校教師工作量登記卡」,存入教師業務檔案,作為教師工作安排、培訓、提職、升級的依據之一。隨文頒布的〔高等學校教師工作量試行辦法〕及〔高等學校教師教學工作量超額酬金暫行規定〕,對各級職稱教師從事教學、科研工作、專職和兼職從事黨政工作及其他工作的工作量限額及計算方法,均有詳細規定。一九八五年,教育部在〔關於當前高等學校教師工作量問題的意見〕一文中,決定由各高校自行決定教師工作量限額及計算辦法,教育部不做統一規定。當前,大陸地區各高校做法不一,一般情況為:以教學為主的教師全年須完成一百五十個教學工作分(包括授課、批改作業、帶隊實習、指導論文等)、六十個非教學工作分(包括四十個科研工作分)。以研究為主的教師,全年須完成一百五十個科研工作分,另加四十個教學工作分(授課分不得少於三十)。黨政工作者、民主黨派負責人、系所工會主席、教研室主任、黨支部書記分別減免工作量三分之二至五分之一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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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高等學校教師工作量(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