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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電信公司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American Telephone and Telegraph Company,簡稱AT&T
作者: 王梅玲
日期: 1995年12月
出處: 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大辭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美國電信公司是世界資產最大公司(在1978年以超過美金100,000,000,000元之資產寫下歷史),提供98%之長途電信服務並支援其他1,700家美國獨立電話公司。該公司系統涵蓋製造、研究通訊、資訊系統、與國際部門。有22個區域作業公司(Operating Companies)原隸屬於美國電信公司,但依據1982年反托拉斯協定(Antitrust Settlement),自1984年1月1日正式脫離該公司。該公司總部設於紐約市。
  該公司之創始可回溯至1875年,貝爾(Alexander Graham Bell)與兩位投資家胡拔與桑德斯(Gardiner C. Hubbard and Thomas Sanders)簽署一項合約。一年後貝爾取得一項設備專利,一週內他的電話實驗發明成功,成為人類歷史上第一個以電線傳播人類聲音。1877年這項專利合約之3位成員創建貝爾電話公司(Bell Telephone Co.),從此開始與另一大公司西部聯合公司(Western Union Co.)之長期競賽。西部聯合公司亦以發展電話服務為主,有其專屬之電話設備與專利。1878年瓦艾(Theodore N. Vai)成為貝爾公司經理,繼續領導與西部聯合公司專利競爭。爾後因西部聯合公司捲入芬得比茲與高得(Vander bilts and Jay Gould)之紛爭,於1879年11月10日經過一場法庭之外調解,該公司放棄所有電話事業之專利、要求權利與設施,遂終止這長期競爭。
  貝爾公司在1878至1900年經歷一系列重組與改名。1885年合併原來為附屬公司之美國電信公司,負責建立長途線,1900年成為貝爾系統之中央組織。1907至1911年瓦艾成為美國電信公司之總裁,重組貝爾系統一直至1984年為止。他鞏固貝爾聯合公司,建設為一全美與區域組織,並且吸收許多從前獨立的公司。
  依據一項國會法案,美國電信公司在1918年曾隸屬美國郵務部門,但在1919年又回歸私有。1921年格翰威利斯法案(Graham-Willis Act)確立美國電信公司成為一自然獨占事業(Natural Monopoly),准許其提供長途服務支應所有獨立電話公司,並據州際商業委員會(Interstate Commerce Commission)之同意購買獨立電話公司。
  1934年聯邦通訊委員會(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成立,取代原ICC成為管理電話業務機構,從1935年到1939年負責調查貝爾公司業務。根據調查結果,1949年司法部起訴美國電信公司,依「奈曼友反托拉斯法」(Sherman Anti-Trust Act)請求將西部電子(Western Electric)從貝爾系統分離。1956年法院判決,同意西部電子繼續存在貝爾系統,但是限制其獨占業務。1974年美國第2次以反托拉斯向不斷擴充分散業務之貝爾系統起訴,1982年美國電信公司同意分離成22區域作業公司。這項協議允許美國電信公司進入原被禁止發展之領域,諸如:資料處理、電腦通訊、設備銷售等。在另一方面,美國電信公司被迫有限度使用貝爾名稱,而將保留給從美國電信公司分出之區域作業公司使用。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美國電信公司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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