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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freedom of information
作者: 毛慶禎
日期: 2012年10月
出處: 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大辭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在民主的社會,人民有權知道政府達成公共政策的決定過程。「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因此資訊公開(或稱資訊自由,freedom of information)主要乃在透過立法,確保政府機關的資訊向民眾公開。  廣義的資訊公開,不以前述政府資訊公開法為限,還包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政治獻金法、遊說法、利益衝突迴避法、行政程序法等,其目的在防止或減少政府機關及人員(包括:民意機關代表)可能發生的違法、濫權、自肥等行為。  1776年,瑞典制定的新聞自由法(Tryckfrihetsförordningen lagen)堪稱世界第一個資訊自由法案,目前已有80餘國制定相關的資訊自由法案。中華民國立法院在1993年6月15日制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2005年12月6日制定《政府資訊公開法》;以這兩個法律執行人民的資訊自由權。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政府機關必須主動公開政府資訊,沒有主動公開的部份,人民得依法申請提供政府資訊,在法定的九種情況下,政府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指定的政府資訊;人民對政府機關的資訊公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要求受理機關審理。  資訊公開有個重要的精神,即取得政府資訊是人民的權利,申請人不需具備任何理由,政府機關拒絕提供資訊,則需要敘明理由。資訊公開法案是民主社會的產物,民主進程尚未達到相當境界,很難期望該社會制定資訊公開法案。即使已制定相關法案,執行的成效,亦有待社會的共識。Staples, William R. (2006). Encyclopedia of privacy. Westport, Conn: Greenwood Press.政府資訊公開法(2005年公布)。上網日期:2010年6月9日,檢自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20026。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2008年修正)。上網日期:2010年6月9日,檢自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70005。
參考資料:

Staples, William R. (2006). Encyclopedia of privacy. Westport, Conn: Greenwood Press.政府資訊公開法(2005年公布)。上網日期:2010年6月9日,檢自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20026。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2008年修正)。上網日期:2010年6月9日,檢自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70005。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資訊公開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