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教育百科logo

::: 州(邦)教育董事部(美) - 教育百科
(
)
(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State Board of Education
作者: 張芳全
日期: 2012年10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楊思偉指出:「美國教育行政制度採三級制,包括聯邦、州及地方學區;聯邦受到憲法的限制,不具有實際教育行政權,實權在各州與各地方學區。在實際運作上,各州與學區的教育董事部(或稱委員會;State Board of Education)具有決策權,並組成州與地方教育局執行教育任務。」   各州均制定州憲法,是該州行政運作的最高準則;在州縣及州議會授權下,各州教育行政機關設有決策單位州教育董事部,及執行單位州教育廳(State Department of Education)。謝文全也認為:「美國教育董事部負決策、制定原則與規章之責;教育廳在執行過程受董事部的監督,並隨時向董事部提供建議。州教育董事部及教育廳所處理的事務,限於初等及中等教育行政;為維持高等教育的自主性,多數州的大學院校各設有董事會,自行管理。」   州教育董事部的組成人數各州不一,有七至二十一人不等,但大多為九至十一人。其任期各州不同,有短至二年、長至九年,一般約為四至六年。而委員的產生方式也因州而異,較常見的方式有:由州長指派、由人民或議員選舉,或選舉與指派各半。楊思偉指出:「委員的資格,大部分州均無規定,但被指派或選出者大多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州教育董事部一年開會的次數亦各有不同,若有必要則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容許州民參與討論,以收集思廣益之效。」   楊思偉提出:「各州教育董事會的職權並不完相同,基本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各項:1.制訂州的教育政策及有關州的教育法規;2.核准州教育廳所提之預算案,並轉呈州長及州議會審核;3.根據州教育廳長的推薦,任用州教育廳的專業行政人員並核定其薪俸;4.制訂教育人員資格之標準;5.對州之教育進行監督與評鑑等。」
楊思偉(2007)。比較教育。臺北市:心理。
謝文全(2004)。比較教育行政。臺北市:五南。
參考資料:
楊思偉(2007)。比較教育。臺北市:心理。
謝文全(2004)。比較教育行政。臺北市:五南。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州(邦)教育董事部(美)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貓頭鷹博士
你喜歡貓頭鷹博士嗎

針對貓頭鷹博士的服務你會給幾顆星呢

回到頁面頂端圖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