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 教育百科
〔 | |
學 | |
校 | |
教 | |
職 | |
員 | |
退 | |
休 | |
條 | |
例 | |
〕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柯正峰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由國民政府於民國三十三年(1944)六月制定公布,全文二十三條;三十七年四月修正公布,全文二十四條;五十一年六月再度修正公布,全文二十三條;六十一年八月修正公布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六十八年十二月又修正公布第三條、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四條,並增訂第十四條之一。其要點如下: 1.教職員申請退休條件:(1)得申請退休者為: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惟對所任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者,得酌予降低,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或任職滿二十五年者。(2)即退休者為:年滿六十五歲者,惟服務學校仍需其任職,而自願繼續服務者,得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延長之,至多五年;或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 2.退休金之給與方式:任職五年以上、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一次退休金;任職十五年以上者,由退休人員就給與一次退休金、月退休金、兼領一次退休金及月退休金,擇一支領之。一次退休金最高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並一律加發兩年眷屬補助費及眷屬實物代金。 3.教員或校長退休金計算標準:教員或校長服務滿三十年,並有連續任職二十年之資歷,成績優異,而仍繼續服務者,一次退休金之給與,依第五條之規定增加其基數,但最高總數以八十一個基數為限;月退休金之給與,以增至百分之九十五為限。 是項〔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由於〔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及增訂條文,總統已於八十二年一月明令公布,故亦隋而遵照修訂。 |
|
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