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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 - 教育百科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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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 | |
漢語拼音: | tǔ dì dēng jì |
解釋:
土地及其建築物的所有權與其他有關權利的登記,是土地及稅務行政的重要根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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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土地登記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Land Registration |
日期: | 2002年2月 |
出處: | 環境科學大辭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土地登記,係地政機關依權利人之申請或依職權,將土地權利記載於登記簿之行為。 我國土地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土地登記,謂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可知土地法所規定之土地登記,其應登記之標的物,包括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因此,實質上土地登記即為不動產登記。而應登記之權利,除土地及建物之所有權外,尚包括他項權利。所謂他項權利,係指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規定於民法物權篇者有地上權、永佃權、抵押權及典權,規定於土地法者有耕作權。故土地登記係地政機構依法定程序,將公私有土地及建物之標示、所有權及他項權利與其移轉變更情形,詳細記載於登記簿,製發權利書狀與權利人執管,藉以確定產權,管理地籍,課徵土地稅及推行土地政策之行政行為。 土地登記配合上土地測量,則形成完整之土地資料庫可做為環境資料庫中之重要成員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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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土地登記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基本資料
英文: | land registration |
日期: | 2003年10月 |
出處: | 測繪學辭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土地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土地登記,謂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因此,實質上土地登記即為不動產登記。而應登記之權利,除土地及建物之所有權外,尚包括他項權利。所謂他項權利,係指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如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抵押權、典權及耕作權等。故土地登記係地政機關依法定程序,將公私有土地及建物之標示(包括土地座落、地號、地目、等則及面積等)、所有權及他項權利與其移轉變更情形,詳細記載於登記簿,並發給權利書狀與權利人執管,藉以確定產權、管理地籍、課徵土地及推行土地政策之行政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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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土地登記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