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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士學院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College of Doctors
作者: 方永泉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博士學院為歐洲中世紀大學學生進行法學博士學位的個人考試地點之一;在博士學院中,考生獲得兩段需要予以研讀的文章,而後在稍晚時對此兩段文章加以講解,並接受其他已獲得博士學位者的考試。
  在法律學位的授予方面,著名的法科大學波隆納大學(Bologna University)成為其他大學仿效的對象。在中世紀中,所謂的法律知識是指一些法學教科書及對其經過公認之註解的知識。因此對於法律學生而言,聆聽教科書的讀課(lectures)與接受根據教科書內容出題的某種考試,顯然成為取得法律學位的必要條件。在專心學習五年後,研習民法(civil law)的學生可以向校長(rector)提出申請,要求准許其講授法律書籍中的一章,而在一年後講授全本書。在完成了一門課程的講授之後,學生不必經任何考試即可成為學士(bachelor)。兩年後,在七年的學習結束時,學生具有申請博士學位(doctorate)的資格。在考試前,他必須先至校長面前,發誓說他已經完成所有有關法科的必需課程,並且願意服從校長。在得到校長的應允後,他便由自己的教師或由證明其資格的其他教師引見,向波隆納的副主教(archdeacon)提出許可的要求。之後便進行個人的考試。在進行個人考試時,考生首先來到博士學院,獲得要口試的兩篇文章,在口試時,首先由兩位已獲博士者指定作業,然後再由其他出席口試者的博士進行考試。考試過後,經過出席博士們的表決,若其候選人的身分通過,考生就成為碩士(licentiate)。之後再當眾出席考試,此時的考試地點則改在主教座堂(cathedral)中進行,並且伴隨著十分隆重的儀式。經過前述過程後,畢業程序才算完成。而標誌著其進入博士階層的最後一項行動,是考生必須對某個法律問題進行講課,並且針對其中一些論點與挑選出來的學生進行論辯。最後,他又被引見副主教,並且從副主教那兒獲得教學執照(licence to teach),然後他才能正式成為教師。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博士學院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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