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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 - 教育百科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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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 | |
漢語拼音: | yòu zhì yuán |
解釋:
民國102年幼托整合前,招收尚未就讀小學的幼童,訓練其養成良好生活習慣及基本能力為目的的教育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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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幼稚園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Kindergarten |
作者: | 盧美貴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幼稚園為我國現今幼兒教育機構中的一種,清光緒二十八年(1902)由管學大臣張百熙所訂定的〔欽定學堂章程〕中之〔蒙學堂章程〕,可謂我國最早的幼兒教育相關法規。光緒二十九年公布〔奏定學堂章程〕,名為蒙養院。 蒙養院附設於各省府廳州縣以及較大市鎮之育嬰堂、敬節堂內,經費由該堂等開支,專為保育三歲至七歲之幼兒。蒙養院規定每日保育教導不得超過四小時,課程主要為遊戲、唱歌、談話及手技(工作)四項,然因師資素質欠佳,實施難臻理想。真正為學前幼兒所設的第一所教育機關,由基督教傳教士在光緒二十八年於武漢成立,同年吳朱哲女士自日本保姆養成所學成歸國,於上海創辦保姆傳習所。 民國元年(1912)九月,教育部令第十四號〔師範教育令〕有設蒙養院或蒙養園之說。民國四年七月之〔國民學校令〕第十一條又規定:國民學校得附設蒙養園。民國五年公布之〔國民學校令施行細則〕第二章規定蒙養園之事項計有十條。幼兒教育機關,數量漸增,素質亦逐漸提高。民國五年,教育部發布變更教育之命令,始初見「幼稚園」之名稱,並規定於女子師範學校設保姆科,以培養幼稚教育師資。 民國十一年,實施新學制,改蒙養園為幼稚園,規定收受六歲以下之兒童,幼稚園在學制上的地位始告奠定。民國十八年八月教育部頒布〔幼稚園暫行課程標準〕,內容分為幼稚教育目標、課程範圍、教育方法三部分。民國二十八年教育部頒布〔幼稚園規程〕,於民國三十二年改為〔幼稚園設置辦法〕,其中規定幼稚園可附設於國民學校、中心國民學校或小學,並得單獨設立。 有關幼稚園的主管機關、設置主體、設立程序、宗旨、目標、設施及設備、資格規定、招收年齡、班級編制標準、教保方式及教保內容,則可見之於民國七十年公布之〔幼稚教育法〕,及民國七十二年公布之〔幼稚教育法施行細則〕。其中〔幼稚教育法〕現正進行修訂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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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幼稚園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教育部臺灣客語辭典
屬性: | 名 |
四縣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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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陸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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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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饒平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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詔安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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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四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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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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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華語: | 幼稚園 |
詞條來源: | 教育部臺灣客語辭典_幼稚園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教育部臺灣台語常用詞辭典
音讀: |
iù-tī-h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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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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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來源: | 教育部臺灣台語常用詞辭典_幼稚園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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