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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圖書館學會全國館際互借辦法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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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ALA National Interlibrary Loan Code |
作者: | 彭慰 |
日期: | 1995年12月 |
出處: | 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大辭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館際合作是兩個以上的圖書館訂立協約,建立各種管道,使彼此的館藏資料,在合作互惠的基礎上,互通有無,以達到資源共享的目的。 傳統的館際合作以館際互借為主,館際互借可說是圖書館合作的最主要方式之一。通常是先成立一個組織,訂立合作規則,凡願遵守其規則者,均得申請參加為會員。早在1912年美國圖書館協會(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簡稱ALA)即已提出館際互借辦法草案,但到1968年6月27日才正式通過實施,名為「全國館際互借辦法」(National Interlibrary Loan Code),全文共13條。1980年6月重新修訂,簡化為8條,但另外制定了「各級圖書館館際互借辦法範例」(Model Interlibrary Loan Code for Regional, State, Local or Other Special Groups of Libraries),以便擴大適用的範圍。 該辦法之主要內容規定實施館際互借時應注意的事項,如互借範圍、借方圖書館的責任、貸方圖書館的責任、費用、借閱期限、罰則。茲摘錄較重要之內容如下: (一)互借範圍於第3條規定不得外借之資料如珍善本及手稿,難於寄遞或寄費太貴之大件或易於破損之資料,本館使用太多或限制流通之資料,無法替代之特殊資料。 (二)借方圖書館之責任於第4條規定,包括借方圖書館應遵守出版法之規定,須註明擬借圖書之正確書目資料,避免向少數圖書館集中借閱,負責所借資料之完整無損等。 (三)貨方圖書館之責任於第5條規定,包括是否出借圖書資料之決定,備有館際互借政策與費用之書面政策,盡速處理申請案件,通知無法借出之原因。 (四)費用於第6條規定,包括借方圖書館應負擔一切費用,少數郵資由貸方圖書館負擔,費用過高之處理方式。 (五)借閱期限於第7條規定,包括借閱的圖書資料應盡速歸還,續借之規定,貨方有特殊需要時借方圖書館不論借期屆否,均應立即歸還。 (六)罰則於第8條規定,包括停止違規者之借閱權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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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美國圖書館學會全國館際互借辦法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