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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專業人員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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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archivists |
作者: | 林巧敏 |
日期: | 2012年10月 |
出處: | 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大辭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檔案專業人員是指專門從事檔案管理和檔案館管理工作的人員。根據美國檔案工作人員學會(Society of American Archivists,簡稱SAA)之《檔案與文書專業術語》(A Glossary of Archival and Records Terminology),將檔案管理人員定義為:「是檔案機構中負責檔案鑑定、徵集、編排、描述、維護,以及提供取用具有持續性價值文件的工作人員,並根據來源原則、原始順序原則,妥善保護檔案材料的真實性與產生脈絡者。」簡言之,檔案專業人員是指在檔案機構中,根據檔案管理專業知識,從事各項檔案管理活動的人員。 我國《檔案管理名詞彙編》對於「檔案管理人員」(archivist)的解釋:「是指從事檔案管理作業之人員,檔案管理人員應依職掌辦理檔案點收、立案、編目、保管、檢調、清理、安全維護等管理事宜。各機關檔案管理人員之設置,應參照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機關檔案管理單位及人員配置基準』辦理。檔案管理人員應具有檔案管理所需之專業知識,並遵守檔案管理人員之專業倫理。」前述「機關檔案管理單位及人員配置基準」中第七條規定,檔案管理機關任用人員應就下列資格之一者優先遴選,可視為我國對於檔案專業人員認可之標準,其要求為: (一)經高等考試、普通考試、相當高等考試或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檔案管理相關類、科及格者。 (二)經高等考試、普通考試、相當高等考試或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非檔案管理相關類、科及格,並修滿大學校院檔案管理相關課程二十學分以上,或經檔案管理局或檔案管理局認可之專業學(協)會、大學校院系所等舉辦檔案管理人員訓練一百六十個小時以上者。 (三)大學校院檔案管理相關學系、所畢業者。 (四)曾辦理檔案管理相關工作二年以上,並修滿大學校院檔案管理相關課程二十學分以上者。 (五)曾辦理檔案管理相關工作二年以上,並經檔案管理局或檔案管理局認可之專業學(協)會、大學校院系所等舉辦之檔案管理人員訓練達一百六十個小時以上者。 我國檔案中央主管機關雖訂有上述檔案管理人員專業條件標準,卻無檔案專業人員認證機制,並對於檔案機構是否任用專業人員無強制性。因此,該專業人員標準現階段對於提升我國檔案人員專業地位並無實質助益。Pearce-Moses,R.(2005).A Glossary of Archival and Records Terminology. Retrieved April 20, 2011, from http://www2.archivists.org/glossary/terms/a/archivis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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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檔案管理局編印(2002)。檔案管理名詞彙編。臺北市:檔案管理局。 檔案管理局(2008)。機關檔案管理單位及人員配置基準。上網日期:2011年6月20,檢自http://www.archives.gov.tw/Chinese_archival/Publish.aspx?cnid=720&p=76。 Pearce-Moses,R.(2005).A Glossary of Archival and Records Terminology. Retrieved April 20, 2011, from http://www2.archivists.org/glossary/terms/a/archivis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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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檔案專業人員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