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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範學校 - 教育百科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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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 | |
漢語拼音: | shī fàn xué xiào |
解釋:
以往以培養中小學師資為目的的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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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師範學校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Normal School |
作者: | 陳惠邦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師範學校」是民國肇建(1912)之後,由前清的初級師範學堂改稱,其招生與修業年限均沿舊制。直到民國十一年(1922)教育部公布學校系統改革令實行〔新學制〕,舊制師範學校乃逐漸改組。民國十一年以後之新制師範學校分前期、後期兩種:前期招收小學畢業生,修業三年後充任小學教員;後期招收前期師範或中學畢業生,修業三年後充任初級中學教員。民國二十一年(1932)教育部公布〔師範學校法〕,二十四年(1935)又訂頒〔師範學校規程〕,其中規定師範學校獨立設置,並不准私立,是為我國師範學校制度之重大變革。 根據上述〔師範學校法〕和〔師範學校規程〕(民國36年再修訂)的規定,師範學校招收初中畢業生,修業年限三年,畢業後充任小學教師。其中專收女生者稱為女子師範學校,以養成鄉村小學師資為主旨者則稱為鄉村師範學校。師範學校並且可以附設特別師範科和幼稚師範科。 民國二十九年(1940)起,各縣市為了推行國民教育,師資需求孔急,於是教育部令各縣得辦理簡易師範學校一所,招收十五歲至二十二歲之小學超齡畢業生,修業年限四年,畢業後充任小學教員。設在鄉村的就稱簡易鄉村師範學校。是為簡易師範之由來。可是事實上,後來各縣大都只顧應急而不重師資品質,所以許多地方都只辦三年制的簡易師範學校。另外,為補簡易師範學校之不足,故由師範學校或公立中學附設簡易師範科,招收初級中學畢業生,予以一年之教育專業訓練,畢業後充任小學教員。 臺灣光復之初(1945)全臺僅有臺北、臺中、臺南、彰化(青年師範)等四所師範學校及新竹、屏東兩所師範預科,且均為日據時代之規模。光復後,彰化青年師範停辦,臺北師範學校之女子部獨立為臺北女子師範學校,新竹、屏東兩師範預科改為分校,不久又各自獨立為新竹、屏東兩師範學校,但各師範學校均設於西部。為了培植東部地區之國民學校師資,政府乃於花蓮高中、花蓮女中及臺東高中、臺東女中等校各附設簡易師範一班,至民國三十七年(1948)合併獨立為花蓮師範學校及臺東師範學校。至此全省有九所師範學校負責初等教育師資之培育。 師範學校在學制中僅相當於高級中學的程度。民國五十二年至五十六學年之間(1963~1967),政府因提高師資素質之議,陸續將各師範學校改制為師範專科學校,師範學校時代於焉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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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師範學校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