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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與杜會決定論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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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Cultural and Social Determinism |
作者: | 湯梅英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文化與社會決定論係指文化與社會因素決定人類行為和社會事實,特別注重社會集體生活的因素和文化的因素對人一切行為的影響與決定性。由於文化是人類社會的普遍現象,廣義的文化幾乎包合社會生活的全部,也就是人類社會所不可或缺的各種因素,從食、衣、住、行、各種技術、生活方式以及待人接物、宗教信仰、風俗習慣等,都包括在內。因此,文化與社會因素是人類生存最重要的基礎,人們一旦接受一種社會文化,就會從個人行為和生活各方面表現出來。 文化與社會決定論者認為文化與社會具有強制性和約束力,並表現在法律、制度、道德、宗教、風俗及習慣各方面,違反者可能會受到相當的制裁,或得到不愉快的後果。例如,美國學者羅斯(E.A. Ross)於一九○一年著有〔社會控制〕(Social Control)一書,列出三十五項以上社會控制個人的工具,其中最重要的即為法律、道德和輿論等。此外,林頓(R. Linton)等社會學者更認為人格乃由社會文化所形成,尤其是文化,更具影嚮人格形成的主宰作用。 依據文化與社會決定論的觀點,文化與社會產生後,即由其本身的法則所控制,因此只有從其本身來探究,而不能從生物、心理或其他立場來了解。文化與社會決定論者主張:人類行為應依其文化社會來說明,而不應求諸人性或心理傾向。人類的一切思想、感覺及行為都是由文化與社會所決定。 文化與社會決定論的說法亦遭到許多批評。基本上影響人的行為和生活的因素很多,文化與社會只不過是其中的一部分,而非唯一的決定因素。文化與社會是人類團體生活的產物,文化社會不能離開人而單獨存在。個人具有特殊生物遺傳和心理基礎的特質。雖然社會文化發展之後,對人類生活有重大的影響,但是除了社會文化之外,尚有人本身及其團體、以及自然所賦予的各種條件,都會影響到人的生活與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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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文化與杜會決定論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