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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生物學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Sociobiology
作者: 詹昭能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晚近興起的社會生物學是綜合生物學、社會學、動物行為學、人種學等領域的知識與理論,探討動物或人類社會行為的進化,主要的理論者包括費舍(H.A. Fisher)、漢彌頓(W.D. Hamilton)、威廉斯(G.C. Williams)、羅倫茲(K. Lorenz)、汀貝根(N. Tinbergen)、崔倭斯(R. Trivers)與威爾遜(E.O. Wilson)等人。
  人類適應環境行為的進化研究,可以溯及達爾文(C. Darwin, 1809~1882)與後來的進化論者,他們主張人類是自然的一部分,因此與其他物種一樣適用天然選擇與適者生存進化法則,社會生物學者進一步指出動物與人類的社會行為也可以進化論解釋。雖然各家的觀點並不一致,但主要的論點有:行為有生物學基礎,也有可預測的型態;行為目的在適應生存與延續遺傳基因;社會行為發展有一種自然的秩序。
  以人類或其他動物「犧牲自己幫助別人的行為」為例,社會生物學者使用「利人行為基因」(Gene for Altruism)解釋,認為對子女或親戚表現利人行為,是「遺傳基因作用」的結果,換言之,說這種行為對種族的繁衍有利。根據漢彌頓的說法,以受惠人的所得與施惠者的付出比值計算,如果比值大於雙方來自相同遺傳的基因百分比倒數,則利人行為基因再現的頻率將會增加。崔倭斯主張為了社會的生存與發展,只要受惠者有回報的可能,人類對親人以外的人也會表現「互惠的行為」(Reciprocal Altruism)。道金斯(R. Dawkins)甚至主張人類表現的利人行為,與其他動物一樣是「自私基因」(Selfish Gene)的作用。不過這些說法並不代表真有一種利人基因存在,也沒有限制社會改變的可能,因此與基因決定論(Genetic Determinationism)不同,批評社會生物學是一種生物性決定論與化約主義並不公允。
  然而社會生物學以基因或種族繁衍作用解釋人類的一切行為,不但忽視人性有愛與關心作用,而且很多觀點與理論不易以嚴謹的科學研究證實,被很多人批評為不良的科學或偽科學,他們甚至擔心可能被有意無意的用來支持種族主義或性別偏見。但撇開這項爭議,社會生物學不但擴大了生物進化論與人性論的視野,也為心理學、精神醫學、管理學、法律學、政治科學、倫理學與歷史學等領域的科際整合研究開啟另一個視野。
  由於〔昆蟲社會〕(Insect Societies, 1971)與〔社會生物學:新的綜合理論〕(Sociobiology: The New Synthesis, 1975)作者威爾遜與其他社會生物學讀物,曾引起各界對社會生物進化論的懷疑,所以很多學者改用生物社會科學(Biosocial Science)、生物社會學(Biosociology)、進化論生物人類學(Evolutionary Biological Anthropology)、進化論心理學(Evolutionary Psychology)、進化論與人類行為研究(Evolution and Human Behavior Studies)、進化論社會心理學(Evolutionary Social Psychology)與社會生態學(Socioecology)等名稱。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社會生物學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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