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代用券(美國) - 教育百科
教 | |
育 | |
代 | |
用 | |
券 | |
( | |
美 | |
國 | |
)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Education Voucher (USA) |
作者: | 單文經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教育代用券」係指由政府編列預算,對符合特定資格學生所做之直接補助。一般而言,政府教育經費多補助學校等教育機構,再由教育機構運用於學生等受教育者身上,教育代用券則是由反向考量的另一種補助方式。 教育代用券制度的原始構想是由政府配給家長教育代用券,凡是有子弟為適學年齡者一人一分。家長可以在經過政府認可的學校中,依其自己的意願,為子弟選擇就讀的學校。家長持教育代用券,到學校辦理註冊,可以抵繳全部或一部分的學雜費。學校則以所收取的教育代用券,向政府換取用以維持學校營運的經費。在這種制度之下,家長好比顧客,而學校好比商家:家長可以為子弟選擇最符合需求的學校;而學校則必須盡力把學校辦好,以便吸引學生前來就讀。 教育代用券的作法,基本上是要讓市場經濟在教育的領域當中,能產生改善學校營運的作用。早在一七七六年,亞當‧史密斯(Adam Smith)的〔國富論〕(Wealth of Nation)一書即曾經指出,學校營運的費用當中至少有一部分,應該由家長直接支付給學校。如果學校的全部經費都來自政府,那麼負有辦學責任的人就會逐漸有所怠忽。一七八九年,裴茵(Thomas Paine)則在〔人類權利〕(Rights of Man)一文當中,最早提出教育代用券的概念。他主張凡是有年齡在十四歲以下子弟的每個家庭,都應該配給代用券,以便支付學費。 美國聯邦政府經濟機會處(U.S. Office of Economic Opportunity,簡稱OEO)在一九六○年代晚期和一九七○年代早期,曾經試圖以低收入的家庭為對象,找一個大都市的學區進行實驗。但是,後來因故胎死腹中。不過,該項計畫經過修正之後,曾經在加尼福利亞州聖荷西市的阿倫岩(Alum Rock)學區實施過一段時間。 教育代用券的作法基本上是把教育服務,由政府主導轉變為市場主導的制度。然而,因為其經費額度的多寡(全額或部分)、經費涵蓋範圍(學費、雜費、交通費)、教育管制的嚴寬程度(課程教育、教師聘用、學生入學),乃至學生家長掌握學校資訊的程度等作法的不同,即有許多不同的類型,而其效果也不盡然一致。例如,全額補助、含交通費、資訊豐富,且以清寒子弟為限的作法,和部分補助、不含交通費、資訊缺乏,且自由入學的作法,即有不同的效果。 如果在實施教育代用券的過程中,能避免對學校及教育資源分配產生過度衝擊,則對於增進教育機會均等及促進學校良性競爭,應有助益。我國目前所採行之「國民教育階段重度身心障礙學生教育代金」、「障礙學生、障礙人士及低收入戶子女就學減免學雜費」及「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等作法,即略具教育代用券的意味。 |
|
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教育代用券(美國)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