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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二五年俄勒岡案例〕(美國)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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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Oregon Case in 1925] (USA) |
作者: | 方永泉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一九二五年俄勒岡案例〕係指一九二五年時,美國最高法院判決俄勒岡州於一九二三年所頒布之州法違憲,而裁決該州不能因實施普及教育而剝奪私立學校有收容學生及家長有選擇公、私立學校的自由。自從〔俄勒岡案例〕後,美國國民教育的公私立並行制方告確定。 十九世紀末,私人性質的天主教教區學校(Catholic parochial system of private schools)在美國頗為興盛,雖然此種宗教性質的私立學校與美國憲法中所規定的宗教自由及民主觀念頗為相合,但私立學校的盛行卻也造成了兒童間的隔離等問題。一些主張民主的人士即認為私立學校將造成民主溝通的文化障礙,並對此甚感苦惱,如帕克爾上校(Colonel Fr. W. Parker, 1837~1902)即最早感到私立教育的問題,他擔心此種文化上的隔離或孤立,會導致學生間彼此的不信任與猜疑,他也不認為受過私立教育的人當其有機會往大學中與他人共同進行學術研究時,會改變原有的孤立態度。加上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某些少數團體為了保持其獨特性或統整性,更在其私立學校的教育中加深了此種對立。這些對於私立教育的疑慮,遂在俄勒岡州引發了一項危機。俄勒岡州政府有鑑於公私立學校間的對立日益加重,乃在一九二三年通過了後項法令,強迫全州所有八至十六歲學童都必須進入公立學校就讀。由於在該法今中並未提及任何的私立學校,因此有效地禁止了私立教育的存在,並使得學童早期教育完全由公立學校獨占。將私立學校及教區教學置於公家控制之下,俄勒岡州此舉其實並非西洋教育史上的第一次;加州(State of California)與麻州(State of Masschusetts)即曾分別於一八七四年與一八八八年頒布過類似法令,而法國也曾在一九○四年時禁止天主教教學團體存在。不過在當時國家掌控一切的集權主義論調甚囂塵上之際,俄勒岡州所通過的法令卻有其關鍵地位。 俄勒岡州此種剝奪私立學校教育權的作法,後來引致了許多私立學校及聘請家庭教師教育子女之家長的群起反對;其後並訴諸法院的訴訟,最後更訴請美國最高法院裁決。在州法院及聯邦下層法院的裁決中,該法令雖都獲得勝訴,但在聯邦最高法院的最終裁決中卻判定該法令違憲。最高法院提出下面的觀點:「基於本合眾國所仰賴之基本自由理論,排除了所有政府為了齊一兒童標準的任何努力,學童不得強迫只接受公立學校教師的教學;學童不只是政府的施教對象,所有教育他及指導其未來發展的人都應有下列的權利-在配合更高的義務下,讓學童能認識並準備好更多應履行的義務。」綜言之,在〔俄勒岡案例〕中,最高法院雖然承認州有權查核及管制私立或教區學校,但卻也主張州對於教育並沒有獨占權。 一九二五年聯邦最高法院關於〔俄勒岡案例〕的判決,否決了當時主張公家機構應為唯一國民教育負責單位的論調,確立了國家僅是眾多致力於兒童教育單位之一的公私立教育並行制。此外它也延續了美國麻州於一六四二及一六四七年的教育法律精神,承認教育的基本義務應該落在家長的肩上。在〔俄勒岡案例〕之後,除了宗教性學校外,許多私立學校也仍能維持運作,其中包括一些軍事學校或屬富有之菁英階層的「大學預科」(college prep.)教育。在二次世界大戰後,私人的軍校逐漸衰微,但其他種類的私立學校則繼續盛行。總之,藉著〔俄勒岡案例〕的判決,美國最高法院闡明了美國教育觀念中的多元性,而反對政府單一性或專制性的壟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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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一九二五年俄勒岡案例〕(美國)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