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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數民族教育政策(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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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盤福軍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大陸地區少數民族教育政策係指政府對發展少數民族教育專門採取的特殊照顧和扶持的政策措施。主要有:(1)在中央政府以及有關的各級地方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內,設立民族教育行政機構,或設專人負責掌管少數民族教育事宜。(2)以法律規定的形式賦予少數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地發展民族教育的權力,一些少數民族自治地方頒發的「自治條例」,也都對發展本地區的民族教育事業做了法律規定,以保障少數民族教育的健全發展,避免不利的干擾。(3)重視對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歷史文化、社會經濟的研究,對各民族優良的歷史文化加以發揚與介紹。國家規定在以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中小學,應有條件的採用少數民族文字的課本,用少數民族語言講課,在小學高年級或中學設漢文課程,推廣全國通用普通話。中央還指導和幫助少數民族地區編譯出版民族語文的教材和圖書資料、報刊雜誌。為了便於民族學科專業招生和民族語文授課的中學畢業生參加高考,從一九八○年起,政府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用本民族語文授課的高校或專業招生,由自治區命題考試和錄取,不參加全國統一考試;用民族語文授課的民族中學畢業生報考用漢語文授課的高等學校,考漢語文乙種試題,其他各科可翻譯成民族文字,用民族文字答卷等。(4)在經費上給予特殊照顧,設立少數民族教育補助費專款,用以補助一般教育事業費之不足;國家給民族地區的「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邊境建設費」和「少數民族地區補助費」等專款中,也定有相當部分用於少數民族教育事業。(5)採取增撥民族地區教師培訓費,開辦各級各類民族教師進修學校等措施,培養少數民族教師,以加強師資陣容。中央並組織內地教師支援邊疆。從一九七九年開始將邊疆民族地區大批民辦教師轉為公辦教師,民族地區也加強各級各類師範院校建設。(6)舉辦專門培養少數民族各類高級人才的民族學院(大學);從一九八○年起在部分全國重點高等學校舉辦民族班;舉辦民族中小學和中小學民族班以及中小學民族寄宿制學校。(7)在招生中對少數民族學生實行「同等分數優先錄取」或「適當放寬分數錄取」的辦法;每年給內地學校畫出一定比例的名額到邊遠少數民族地區招研究生,並在錄取總分上給予適當照顧;定向招生、定向分配,增加少數民族學生入學機會;一些民族自治地方所屬高等、中等專業學校招生時對少數民族考生實行擇優錄取和規定比例適當照顧相結合的政策。(8)對少數民族學生生活給予適當照顧。(9)組織內地高等院校對邊遠民族地區高校進行支援與合作,以接受教師進修、選派教師講學、進行教學管理交流、贈送圖書資料和儀器設備等辦法,幫助民族地區發展高等教育。對於跨省區同一民族使用民族語言授課的各校,實行省、自治區間對等交換培養。還組織五省區藏文教材、八省區蒙文教材和東北三省朝鮮文教材的合作編寫活動。(10)各地支援西藏教育事業。一九八五年在內地有關省市創辦了西藏初中班和西藏中學。一九八七年並專門研究加強教育支援西藏問題。長時期以來,派遣多批教師支援西藏,建立藏族師資培訓中心等,俱用以支援西藏教育事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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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少數民族教育政策(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