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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助學貸款辦法〕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林進材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政府為協助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學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特於民國六十五年(1976)公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助學貸款辦法〕而設置的。開辦助學貸款之主要目的有三:(1)協助中低收入家庭之子女順利就學,並且減輕籌措教育費用之負擔;(2)使每個國民都有機會接受高級中學以上教育,不致因受到家庭經濟因素或其他變故而輟學,藉以落實〔憲法〕第一五九條「國民受教育機會一往平等」之理想得以實現;(3)以「貸款」取代「救濟」、「自助」取代「人助」,並且藉此建立學生對於「權利」、「義務」對等之健全概念以及培育自我負責的態度。現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助學貸款辦法〕計有十三條,於民國七十九年二月修訂公布。內容對於申貸條件、申請人與保證人之資格及義務、申辦手續及附繳證件、助學貸款金額之範圍、還款期限等均有詳明規定。以下分別簡介:
  1.申貸條件:(1)學生本人及家長(或監護人)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或其他特殊情況經學校認定有貸款必要者;(2)高級中學學生學業、體育成績合於升級規定者,大專以上學生成績及格或合於補考規定者,不及格科目學分數未達二分之一且各項成績在五十分以上者;(3)操行成績乙等以上者。
  2.申請人、保證人之資格及義務:(1)申請人為在臺灣地區設籍並其中華民國國籍者;(2)學生本人為申請人,家長或監護人為保證人身分;(3)父母皆歿者未成年學生以法定監護人為保證人,已成年已婚者以配偶為保證人,已成年未婚者以指定之法走親屬為保證人;(4)申請人依規定分期償還本息,抗拒或無力償還者,由保證人負責償還並放棄先訴抗辯權。
  3.申辦手續及附繳證件:(1)繳申請書、保證書暨借據各乙分;(2)上學期成績單(新生免繳)、保證人印鑑證明、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各乙分。
  4.助學貸款金額之範圍:(1)該學年之學雜費、實習費(含實驗費)等;(2)住宿費、書籍費(高級中學每學期壹仟元整、專科以上每學期參仟元整)。
  5.還款期限:每學期貸款本息,分二期償還,六個月為一期,至償還所有貸款本息為止;自願提前償還或縮短償還期限者不在此限。因休學、退學中途離校者,滿一年應一次償還本息;如繼續就學者,得申請延後;出國定居或留學者應一次償還本息。
  該項助學貸款乃是以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學學生為對象,每學年辦理一次,分兩期發放;主旨在於協助中、低收入家庭學生順利就學,促使國民受教育機會均等理想之實現。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助學貸款辦法〕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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