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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權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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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Children's Right |
作者: | 鄧慧慧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兒童權」為兒童的基本權,觀念來自於成人的基本人權。依照我國〔兒童福利法〕的規定,「兒童」為未滿十二歲的人,即零歲至十二歲的孩童,他們的基本權、基本人權就是兒童權。 一九二四年的〔日內瓦兒童權利宣言〕、一九五九年十一月二十日通過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宣言〕及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聯合國通過的國際法〔兒童權利公約〕,均明確指出:全世界的人,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他種意見、家族或家世、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有所軒輊,而影響其所有之一切權利與自由,即其基本人權及人格尊嚴與價值應受保障。又兒童之身心尚未成熟,於出生前後均需特別保障與照料,包括適當之法律保護,且人類對於兒童負有盡其所能、善為培育的責任,故為使兒童能有愉快之童年生活,並為兒童自身利益及社會利益而享有聯合國〔兒童權利宣言〕所載的權利與自由,及〔兒童權利公約〕中法律之保護,必須敦促各國政府、民間團體、父母、男女個人,依宣言及公約中之原則法條,立法以維護兒童權利。一九七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聯合國大會增訂一九七九年為國際兒童年,在彼文告中大聲呼籲世界各國重視並付諸行動來保護兒童權。日本也早於一九五一年五月五日(昭和二十六年)公布〔日本兒童憲章〕,計有總則與本文十二條目,內容亦是重申兒童為人的一切權利。 中華民族自古即有「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教育仁懷,亦顯現中華民族對兒童權利的關注始之甚早。近年又由於政府與各民間學術、社會服務等機關團體協力倡導、奔走呼籲,兒童權利的具體內容得以落實於人們思想中。據今日各界人士所提之兒童權利內容為: 1.依性質分為二類(摘自信誼基金會〔兒童權利知多少〕):(1)基本權利如同成人的基本人權,有:生存權、姓名權、國籍權、人身自由權、平等權、人格權、健康權、受教育權、隱私權、消費權、財產權、環境權、繼承權等;(2)「特殊權利」是兒童專有的,係針對兒童身體與心理發展的需要,特別加以照顧、保護的權利,如受撫養權、父母保護權、家庭成長權、優先受救助權、遊戲權、減免刑責權、童工工作權等。 2.依內容分為三類:(1)生存的權利:如充足的食物、居所、清潔的飲水及基本的健康照顧;(2)受保護的權利:如免於受到虐待、疏忽、剝削,及在危難、戰爭中優先獲得保護;(3)發展的權利:如擁有完全的環境,藉由教育、遊戲、良好的健康照顧,及社會、宗教、文化參與的機會,使兒童獲得健全均衡的發展。 兒童權利觀念的建立,將使人類最寶貴的資源-兒童,得到合理及適性的發展,也因此人類的前途才有向前邁進的動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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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兒童權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