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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 - 教育百科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
注音: | |
漢語拼音: | jiǎ shì |
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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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_假釋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為歷史語言辭典,主要記錄語言使用歷程,適用對象為語文研究者。若您是為小學、國中、高中(職)的學習或教學,建議您優先使用《國語小字典》或《國語辭典簡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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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 | |
漢語拼音: | jiǎ shì |
解釋:
一種附條件提前釋放受刑人的刑罰執行措施。指刑期未滿的受刑人,因已知悛悔且表現良好,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得暫時被釋放出獄。但受刑人出獄後,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假釋出獄者,在假釋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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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假釋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Parole |
作者: | 張秀雄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假釋是針對入獄接受徒刑執行之犯人,查有悛悔實據者,得附以條件停止徒刑之執行而准其先行出獄之制度。其目的在獎勵悔改自新,並期在社會實際情境下教育犯人。 假釋制度於一八二九年由英國創行於澳洲,其後逐漸推展而為多數國家採行。 依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假釋須具備下列三個條件: 1.須受徒刑之執行:所謂「受徒刑之執行」者,乃指受徒刑宣告裁判確定而正在執行者。依刑法之相關規定,經諭知緩刑、停止其徒刑之執行者,或判死刑、罰金者,不得申請假釋。 2.須執行逾一定之期限:我國〔刑法〕規定,無期徒刑逾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者,得申請假釋。唯有期徒刑之執行未滿六個月者,不得假釋。另外,〔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少年受刑人假釋期限為:無期徒刑逾七年,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一。 3.須有悛悔之實據:根據監獄對受刑人平日行為事實之認定,其表現優良、有悔悟誠意者,方得申請。 經具備上述三個條件後,提經監務委員會決議,由監獄長官呈報法務部核准後出獄。 假釋不同於刑期執行完畢,若受刑人在假釋期間有犯罪行為,則典獄長得呈請法務部撤銷假釋,毋須經法院裁判。其於假釋期內再犯罪,經裁判確定、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者,應撤銷假釋。其於假釋期內應交付保護管束,如違反保護管束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假釋。 刑法中另有緩刑制度,其目的與假釋相似,高仰止於〔刑法總論〕中,將二者區分如下: 1.假釋為救濟長期自由刑之弊而設;緩刑則為短期自由刑之弊而設。 2.假釋以有刑之執行為要件;緩刑以避免執行為目的。 3.緩刑須以裁判宣告之;假釋則不經裁判,而由法務部核准。 4.假釋必須交付保護管束;緩刑得付保護管束。 5.假釋之宣告刑則至少一年以上;緩刑之宣告刑則須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6.假釋期,無期徒刑為十五年,有期徒刑為所餘之刑期;緩刑期,二年以上,五年以下,須經裁判之宣告。 7.假釋期滿,原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故得為累犯之前科;緩刑期滿,原宣告之刑失其效力,不得為累犯之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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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假釋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