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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育員 - 教育百科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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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 | |
漢語拼音: | bǎo yù yuán |
解釋:
幼稚園和托兒所裡負責看管兒童生活的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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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保育員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Nursery Governess |
作者: | 賴春金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保育員是指在托兒所或幼兒園內負責幼兒生活管理和衛生保健的人員。 根據民國七十年(1981)八月十五日修正頒布的〔托兒所設置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托兒所保育員應以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之:(1)護理、助產學校畢業者;(2)高職幼兒保育相關科畢業者;(3)高中以上學校畢業並曾接受三個月以上保育工作訓練者。至於保育員的設置標準,依該辦法第十三條規定:(1)滿一月至未滿一歲之嬰兒,每十名需置護理人員一名,超過十名者,可增置保育員;(2)滿一歲至未滿二歲之嬰兒每十名至十五名,需置護理人員一名,超過十五名嬰兒以上者,可增置保育員;(3)滿二歲至未滿四歲之幼兒,每十三名至十五名需置保育員一名。此外,該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托兒所工作人員,應身心健康,並未患有傳染疾病;其教師、保育員、護理人員以女性為宜。 該托兒所設置辦法中未明文規定保育員的職責。但依據托兒所教保手冊之規定,保育員的職責為:(1)秉承園長或所長辦理各園(所)幼兒保育事項;(2)保管並整理全園(所)幼兒衣物用具;(3)指導並監督工人處理全園(所)清潔工作;(4)其他有關縫置等事項。 根據一九八九年六月五日中國大陸教育部頒布的〔幼兒園工作規程〕規定,保育員應具備的條件及其主要職責如下: 1.保育員應具備的條件:需具初中畢業以上程度,並受過幼兒保育職業培訓。此外,保育員應具熱愛幼兒教育事業、愛護幼兒、努力學習專業知識和技能,提高文化和專業水準,有良好品德,足以為人師表,忠於職責,以及身體健康等重要條件。 2.保育員的主要職責:(1)負責本班睡室、活動室、玩具、用具及環境的清潔衛生工作;(2)在教師的指導下,負責管理好幼兒的生活;觀察幼兒的健康與情緒,發現異常,及時報告教師並協助處理;(3)主動配合教師組織教學活動,協助教師製作玩具、教具;必要時,代理教師組織活動;(4)在醫務人員的指導下,嚴格執行幼兒園的安全、衛生保健制度;(5)妥善保管幼兒的衣物和本班的設備和用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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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保育員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