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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樂死 - 教育百科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
注音: | |
漢語拼音: | ān lè sǐ |
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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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_安樂死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為歷史語言辭典,主要記錄語言使用歷程,適用對象為語文研究者。若您是為小學、國中、高中(職)的學習或教學,建議您優先使用《國語小字典》或《國語辭典簡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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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 | |
漢語拼音: | ān lè sǐ |
解釋:
醫師或具有同業技術的人,對於患不治之症的病人或受重傷垂危的人,為解脫其痛苦,而實施的一種人工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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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安樂死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Euthanasia |
作者: | 陳瑞珠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安樂死」一詞源自希臘文,原意為容易、悠然的死亡(easy death)。最近幾十年來,則演變為意指慎重的終止生命,以預防不可避免的痛苦。 廣義的安樂死可分為三類: 1.積極安樂死(active euthanasia):指醫護人員為解除病患的痛苦,而依病患要求,刻意的採取某種措施以提早結束病患的生命。 2.消極安樂死(passive euthanasia):指醫護人員在病患或家屬(於病患無決定能力時)同意下,不給予或終止已無法藉現代醫學技術挽救的瀕死病人的維生治療,而讓病患自然死亡。 3.雙重作用的安樂死(double-effect euthanasia):指醫護人員在了解某種藥物有可能加速病患的死亡,但為了減輕病患的痛苦,仍然給予該藥物,以致造成其死亡。 積極安樂死在倫理學上的爭議頗大,而不被大多數的人接受。消極安樂死在道德上,則已能被大多數人接受。因為對末期的瀕死病人而言,使用維生治療實際上是在以「人為的力量勉強延遲死亡的進行」;因此依據病人的意願不給予或終止他的維生治療,是尊重病患自主權的作法,故在倫理學上的爭議不大。雙重作用的安樂死與積極安樂死的差別在於給藥的目的是在減輕病人的痛苦,而非故意造成他的死亡。此種作法雖有一些倫理學家認為是可以接受的,但仍有爭議存在。 為減少有關的醫療行為所引起的法律糾紛,有許多國家均推展簽署「生前預囑」(living will)的運動。生前預囑是指一個人在頭腦清醒、理智健全時,用書面表示的關於其臨終醫護的願望。至目前為止,美國已超過四十個州通過生前預囑的法案。 由於我國老年人口的不斷增加,慢性疾病與退化性疾病已成為我們當前的主要疾病型態;而且近十餘年來,癌症一直是我們的頭號殺手。目前的醫療科技雖有長足的進步,但又不能徹底的解決問題,所以求生不得、求死不能的病人日漸增多。因此有關安樂死應否合法化,在我們的社會雖是一個高度敏感的問題,但也是一個不容忽視或逃避的問題,應盡速在社會、宗教、倫理、醫學等基礎上建立一個共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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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安樂死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