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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師(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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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Lecturer |
作者: | 袁祖望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講師是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教師職稱系列中的中級職稱。依一九八六年頒布的〔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試行條例〕,講師的任職除思想政治方面的條件合格外,還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獲得碩士學位且已承擔兩年左右助教職務工作,或獲得博士學位,經考察,表明能勝任和履行講師職責;獲得研究生班畢業證書或雙學士學位證書,且已承擔兩年以上助教工作,具有本專業必需的知識與技能和從事科學技術工作的能力;在擔任四年以上助教職務期間,取得高校助教進修班結業證書;或確認已掌握碩士研究生主要課程內容,具有本專業必需的知識技能和從事科研的能力,能順利地閱讀本專業的外文書籍。講師的職責為:系統地講授一門以上課程,組織課堂討論,指導實習、社會調查、畢業論文、畢業設計,以及擔任輔導、答疑、批改作業等教學工作;擔任實驗室的建設工作,組織和指導實驗教學工作,編寫實驗課教材及實驗指導書;參加研究工作、技術開發、社會服務及其他科學技術工作,參與教學法研究、編寫、審議教材和教學參考書;根據工作需要協助教授、副教授指導研究生、進修教師及擔任某一方面的校務管理工作。講師任職資格,由學校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審定,報省級主管部門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備案。一九九二年,大陸地區普通全日制高校有講師十五萬七千三百人,占高校專任教師總數的百分之四○‧六,平均年齡三八‧一九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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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講師(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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