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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數規則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Majority Rule
作者: 張秀雄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多數規則是民主的主要手段之一;凡團體在進行議決或選舉時,以多數人之意見為準者,稱之為多數規則或多數決。  多數規則源自古希臘羅馬時期,到十四世紀為歐洲各國相繼採用,進而為多數民主國家所採行。  多數規則的方式可分為下列三種:  1.絕對多數(absolute majority):又稱為半數法,係指依過半數票決定。此法效率較低,但能保護更多成員的利益。  2.比較多數(relative majority):係指依比較多票的一方決定,不一定要超過半數。此法較有效率,但可能出現依團體中之少數作決定的情形。  3.特別多數(qualified majority):係指依規定之特別多數作決定,例如三分之二決、四分之三決。對於較重要的事件(例如:修憲)通常會採取特別多數決。此法較不具效率,但對重要事件具保護作用,使其不會被輕易地修改或通過。  多數規則除了「多數」須加以定義外,裁定多數的範圍亦是重要的工作,一般有下列三種方式:  1.實際參與投票的多數:就現代民主而言,此為最可行的方式,亦為多數國家所採行。但若實際投票的人數很少,則僅少數票即可控制社會或團體。  2.合法投票的多數:係指有權參與投票者的多數,此法為參與廣度畫下一條底線,拒絕低於標準的決議。但在投票權不能普遍享有的社會或團體中,即使底線定得很高,亦僅是掩飾少數專權的政治花招。  3.全體成員的多數:此法僅在小型社會或團體中較為可行,同時實施上較為困難。  多數規則僅為民主的手段,而非其實質,因為:  1.多數決之範圍及認定方式具可選擇性,可隨情境需要決定採行的原則,此即顯示其為手段之性質。  2.民主社會多採行多數規則,但同時亦合理地調節多數的絕對控制,例如美國參議員由各州定額選舉兩名,其目的即在預防多數的絕對控制。  3.民主重在協議的過程,非由多數團體固守「多數規則」,掌握絕對資源,而對所有議案進行「民主」的表決。因此,多數規則僅是民主過程中可行的方法之一。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多數規則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