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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主教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Patriarch
作者: 陳介夫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天主教會的各級主教,連教宗在內,所擁有的聖秩權(Order)完全相同;但就統治權而言,教宗的首席職權(Primacy of Peter)超越其他所有主教的權力。至於主教與主教之間一律平等。如某主教有管轄其他主教的權力,那只是分享教宗的元首職權而已。
  宗主教一詞,就字義而言,乃指「眾主教之首」,其實質意義為:某主教因其所轄教區的優越地位,對轄區內的首席主教(Primate),總主教(Metropolitan)、主教有管轄權。
  宗主教分為西方教會即拉丁教會的宗主教和東方教會即東方禮教會的宗主教;有大宗主教及小宗主教;榮譽宗主教和有實權的宗主教。例如君士坦丁堡(Constantinople)宗主教,亞歷山大(Alexandria)宗主教,安提阿(Antioch)宗主教,耶路撒冷(Jerusalen)宗主教都屬大宗主教,其餘的都是小宗主教。例如威尼斯(Venice)宗主教,東印度及西印度宗主教,是為小宗主教。西方教會的宗主教僅有榮譽而無統治權,除非由宗座特恩或合法習慣而獲得某些特權(天主教法典四百三十八條)。東方教會的宗主教「對其所屬地區或所屬禮儀內的全體主教(總主教也包括在內)、神職人員及教民、享有管轄權」(梵蒂岡第二次大公會議文獻(The Documents of Vatican Ⅱ);東方公教會法令七)。梵二大公會議並恢復東方教會宗主教的權利及特權(同上九)。
  宗主教制度在宗徒時代便已開始,例如聖保祿宗徒在祝聖弟茂德(Timothy)為厄弗所(Ephesue)主教及弟鐸(Titus)為克里特(Crete)主教後,仍然以慈父的口氣稱他們為「真子」並指揮他們如何工作(思高聖經學會譯釋:聖經、弟前、一,2~3;鐸、一,4~5)。
  宗主教制度不僅自古以來即在教會內盛行,且已為初期各大公會議所承認(東方公教會法令七)。如第一屆尼西亞大公會議(Council of Nicaea)第六條明定亞歷山大的主教為全埃及及利比亞的宗主教,安提阿的主教為亞細亞各城的宗主教。
  東方教會宗主教有權「在自己宗主教區內,設立新教區及任命本禮儀之主教,但不得損及羅馬教宗在每一件事上不可出讓的干涉權利」(同上法令九)。至於設立宗主教區之權,則屬大公會議或羅馬教宗(同上法令十一)。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宗主教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