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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法則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Natural Law
作者: 但昭偉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自然法則一詞有廣狹二義。廣義而言,凡自行出現之必然遵循的規則,符合本能的實行與發展,不必經過人類制度而建立,就是自然法則。狹義的自然法則指約束人的法律,其法源來自於「自然」。自然法則具有普遍性,而人為法僅具相對性。
  就狹義的自然法則而言,主張有自然法則的哲學家所探討的問題有:(1)自然法則的基本性質;(2)自然法則的來源;(3)自然法則與人為法之關係。
  就自然法則的基本性質而言,自然法則本身是正義與是非的標準,合於自然法則的就是正義,反之即為不義。依此而言,人為的律法即應以自然法則為衡量標準;而自然法則本身就須包含一套複雜而又不相矛盾的規則。
  就自然法則來源而言,西方中古法學家認為自然法則從神所定的法則(the divine law)而來,而神的法則是上帝表達其意旨的結果;人之所以能認識自然法則,即是因為人有理性。另一種說法則主張凡為人的理性所發現的就是自然法則,自然法則不必奠基於神所定的法則。另有理論家主張自然法則乃是在「自然狀態」中為人所認識或遵循的法則,這種自然狀態存在於人類社會形成之前。最後一種理論認為自然法則是各種傳統習俗及社會規範中的共通部分,與人的理性和上帝意旨並無關聯。
  在自然法則與人為法的關係上,支持自然法則的理論家認為人為法的有效性及正當性繫諸於自然法則,合者為正當有效,應予遵守。
  自然法則理論為人所詬病的有兩點。第一,法律的外貌及內容往往具有多樣性及相對性,很難發現有一套放諸四海而皆準的自然法則;第二,法律及道德本應有其分野,但自然法則理論卻刻意模糊了這兩者,使得「人應該做什麼」及「人應該被強迫做些什麼」兩個問題變成同一個問題。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自然法則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