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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 - 教育百科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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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拼音: | qū duàn zhēng shōu |
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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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_區段徵收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為歷史語言辭典,主要記錄語言使用歷程,適用對象為語文研究者。若您是為小學、國中、高中(職)的學習或教學,建議您優先使用《國語小字典》或《國語辭典簡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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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 | |
漢語拼音: | qū duàn zhēng shōu |
解釋:
國家對特定區域內私有土地實行全部徵收,經整理規劃後,再行支配使用,以促進土地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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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區段徵收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Compulsory Purchase of District Land |
日期: | 2002年2月 |
出處: | 環境科學大辭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區段徵收亦稱地帶徵收或超額徵收,及對於一定地區內私人之土地權利,全部徵收,將土地再行整理後,復行出售或為租賃之制度。「徵收」以其事業所需之土地為範圍,徵收若干土地,無復剩餘土地整理出售出租之可言。「區段徵收」所徵收土地之範圍,則不以實際供事業所必須者為限,而於實際使用面積外超額徵收土地,以便供較大範圍內之土地從事規劃,政府於規劃過程中可將供公共設施需用之土地,就其位置所宜為實際上之規定,歸為政府所有,這就是區段徵收取得土地的理論之所在;至於其餘不為公共設施所需用之土地,則於規劃整理後以比例出售於原土地所有權人。以此方式取得土地供公共設施之用,有二大優點:一為規劃利用增加土地使用值,第二個優點是負擔公平。惟在實際執行上亦多困難,如在高樓大廈林立的地區就絕不可能因為要取得少數土地而從事區段徵收。不過空曠地區,或房屋簡陋地區本來即應重建,如欲取得公共設施用地,可與都市重建配合進行,方可取得公共設施用地,又可發展都市建設,所以區段徵收以從事新市區之開發與一般孤陋舊市區更新時,最為有利。區段徵收、市地重劃、分區管制皆為都市計畫在執行時重要之手段,適當的運用這些手段則有利合理之都市規劃理念之實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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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區段徵收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基本資料
英文: | zone expropriation |
日期: | 2003年10月 |
出處: | 測繪學辭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將徵收之土地,於重新規劃整理後,由政府將土地放領、出賣或租賃,而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他項權利人有優先承先之權。區段徵收後原則上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領取補償金,離開當地,然此種措施常遭到土地所有權人抗爭,故後來改以抵價地(見抵價地)方式取代現金補償。區段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雖可領回抵價地,但土地座落不一定為原位次,且抵價地面積是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各級主管機關得就下列地區報經行政院核准後,施行區段徵收:(一)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二)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交通之需要或促進土地之合理使用實施更新者。(三)都市土地開發新社區者。(四)農村社區為加強公共設施、改善公共衛生之需要、或配合農業發展之規劃實施更新或開發新社區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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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區段徵收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