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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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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漢語拼音 dà xué yuàn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注音:
漢語拼音: dà xué yuàn
解釋:
1.清光緒二十八年(西元1902),張百熙奏訂學堂章程,分大學為大學院、大學專門分科、大學預備科三部。大學院收分科大學畢業生,修業年限無定。重研究,不重講授,不立課程,光緒二十九年改「通儒院」。
2.民國十六年,國民政府設大學院於南京,為統轄全國教育行政及學術研究的最高機關。十七年改稱為「教育部」。
資料來源: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大學院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伍振鷖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北伐成功後,國民政府定都南京,中央政治會議於民國十六年(1927)四月第一○五次會議決定,創設大學院於首都,以取代前此在廣州設立之教育行政委員會,而為全國最高學術及教育行政機構。首任院長為蔡元培。此制本仿自法國,目的在於以專門學者主持教育行政事宜,期使教育行政學術化。
  創設之初,國民政府於十六年七月四日公布〔中華民國大學院組織法〕及相關條例,規定大學院為全國最高學術教育機關,承國民政府之命,管理全國學術及教育行政事宜;院設院長一人,綜理全院事務,兼任國民政府委員;設大學委員會為最高評議機關,由各大學區中之大學校長,該院教育行政處主任,及該院院長所選聘之國內專門學者五至七人組織之,以院長為委員長。院長之下,分設:祕書處,下分文書及事務兩組;教育行政處,下分學校教育、社會教育、法令統計、圖書館、國際出版品交換及書報審查六組;國立學術研究機關,其中以中央研究院最重要,由大學院院長兼任院長,並設評議會為最高學術評議機關;各種專門委員會,學術研究與行政事務均有。
  大學院設立不久,便發現內部組織不能切合實際工作之需要,如教育行政處之學校教育組,主管全國學校教育行政事務,工作最為繁重,而地位與其他五組一樣,極不合理,因之十七年六月十三日遂修改組織法,擴充教育行政方面之組織,將原有六組改為四處:高等教育處、普通教育處、社會教育處與文化事業處,並提高其地位與祕書處平行;同時並增設副院長一人,以輔助院長,掌理院稱,參事二至四人,以司法合規程。(詳見下方大學院組織系統圖)
  民國十七年冬,國民政府改組,採五院制,於行政院下設教育部;於是大學院乃於是年十一月一日改為教育部,所有業務與職掌,除中央研究院外,均畫歸教育部。設立僅有年餘,以「教育行政學術化」為理想的大學院制,在我國曇花一現,宣告終結。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大學院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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