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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分級細則〕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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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王俊權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學位分級細則〕係教育部於民國二十四年(1935)五月二十三日第六六一一號令首次公布;乃根據〔學位授予法〕第二條定訂定,全文計十二條。主要內容:規定學門分為文、理、法、教育、農、工、醫等七科,學位分為學士、碩士、博士三級。商科一科學位分為學士、碩士二級。大學或獨立學院及其研究院或研究所設有特殊系部者,如對該系部所授學位有疑義時,應專案呈請教育部核定。該法於二十四年公布後,其後迭經四十三年六月四日、四十八年四月一日、六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六十六年二月三日多次修正。 教育部為統一學位名稱,復於六十三年(1974)四月十五日臺(63)高字第六四一九號函補充上述規定:(1)除師範院校及教育學院外,其他各校院不授予教育學士學位;(2)在〔學位分級細則〕規定八種學位名稱內需加調整者,得以課程性質決定之;(3)情形特殊者,得由教育部依〔學位分級細則〕第十條核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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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學位分級細則〕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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