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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教合作教育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Cooperative Education
作者: 康自立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建教合作教育係根據學生的生涯目標而進行職業準備的一種教育措施,於一九○六年由美國工程教育學者史耐德(Herman Schneider)所創導。史氏企圖以建教合作教育方式,利用學校結合職業現場,以培養理論與實務相結合之優秀工程師。後來這種教育制度推廣到工程教育以外的領域,目前已成為很具影響力的一種職業準備教育制度。
  建教合作教育既然是利用職業現場做為施教的場所,因此學生必須接受雇用,同時透過學校與雇主間之合作安排,學生接受必需之學科與相關知識的教學,並在職業現場接受入門的工作技能訓練,因此其過程與傳統式教育方式有很大的差異。為了確保達成教育目標,教育過程必須在學校與雇主合作之下,共同而周詳的規劃與聯繫,嚴格督導與執行,並經常進行對學生的學習評量,同時課程與教學應視實際需要而做彈性安排,並對學生撰寫個別的訓練計畫,如此才有助於學生智、德、體、群等教育之成長與就業能力之增進。
  根據上述,一個良好的建教合作教育方案必須具備以下的特性:
  1.必須有受過專業訓練且具有高度熱忱的建教合作聯絡教師;
  2.書面的訓練契約與學生個別的訓練計畫必須經過嚴密地規劃與執行,並取得雇主、訓練員、學生、家長與建教合作聯絡教師等五方面的認同;
  3.訓練員與建教合作聯絡教師要有充分地協調與準備,以便提供良好的在職訓練經驗給學生;
  4.應周密規劃並嚴格執行相關教學;
  5.應給予學生良好的職業輔導服務;
  6.建教合作聯絡教師應充分運用家庭訪問及家長座談會,以獲得家長的支持;
  7.定期舉辦畢業生的追蹤調查,其結果用以改進建教合作教育方案;
  8.應有健全的顧問委員會之設置及運作;
  9.學生社團活動應有良好的組織及運作;
  10.訓練崗位的工作環境應符合政府勞工法令之規定;
  11.學生的工資或報酬應反應學生的生產力與公平;
  12.建教合作聯絡教師應有適當的時間從事校內教學及訓練崗位的訪問與聯繫;
  13.應有良好之行政支援。
  我國實施建教合作教育最早始於民國二十八年八月所頒布的〔大學理工學院與經濟交通及軍備工廠合作辦法〕,在職業教育領域中大規模而有計畫地實施,則始於民國五十八年九月臺灣省教育廳指定省立沙鹿高級工業職業學校試辦的輪調式建教合作班。這種制度對我國經濟發展中所需之基層技術人力,做了很大的貢獻。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建教合作教育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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