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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教師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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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Student Teacher |
作者: | 陳惠邦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師資培育歷程通常畫分為職前教育、實習及在職進修三個階段。實習教師是指完成職前教育課程,在試用期間(probationary period)或初任教師訓練(initial training)或見習階段(practicum, internship)的非合格教師。實習教師之所以為非合格教師,乃是因為實習教師僅能從事規定的教學見習或實習,但不能像已取得教師資格證書的合格教師一樣獨立從事實際的教學工作。 各國實習教師資格之取得,因其師資培育制度而有不同。在德國和法國必須修完大學或師範學校課程後,經過國家考試及格才能參加實習。實習教師必須從事觀摩、見習、教材研究、協助教學、參加實習教育課程並在指導教師監督下進行部分教學等工作。美國各州情形不一致,教師證書之取得方式有登記(審查)、專業認可或考試方式。根據統計,一九九○年至少有三十一州以上實施「初任教師」(initial teacher)的定向引導方案,規定修畢師範教育學程之初任教師必須實習一年,通過各州所規定的能力測驗,才能取得正式教師資格。英國則在修畢教育學士課程、學士後教育學程(P.G.C.E.)或契約教師方案課程(Article Teacher Scheme)之中任何一種課程後,可以獲得實習教師資格。日本原無實習教師制度,但在師資培育採多元、開放政策後,造成師資水準低落,故在一九九一年也開始規劃「初任教師研修制度」,並自一九九一年起全面實施。 我國實習教師資格之最新規定見諸民國八十三年(1994)公布實施的〔師資培育法〕之中。依據該第七條規定,具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1)師範校院大學部畢業者。(2)大學校院教育院、系、所畢業且修畢規定教育學分者。(3)大學校院畢業修滿教育學程者。(4)大學校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畢業,修滿教育部規定之教育學分者。 上述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經初檢合格者,取得實習教師資格。 〔師資培育法〕第八條並規定:「取得實習教師資格者,應經教育實習一年,成績及格並經教師資格複檢合格者,取得合格教師資格。」唯根據目前教育部對高級中學以下各級學校教師實習之規定,未來教師資格之複檢係以採計實習成績為準,暫無另行舉辦教師資格檢試之通行辦法。論者以為,在師資培育多元化的情況下,可能過於消極而失之寬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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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實習教師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