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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業教育振興法〕(日本)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林如章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產業教育振興法〕是日本於一九五一年制定以振興產業教育為目的的法律:明確規定國家在振興產業教育方面的任務,以及為了維持振興方案的適當性,由國家設置審議機關在財政方面對產業教育有關的學校應予援助等事項。這項法律中所定義的產業教育是指「國民中學、高級中學、大學或是五年制專科學校對其學生於從事農業、工業、商業、水產業或其他產業必須習得的知識、技能或態度等方面所施行的教育」。
  該法規定國家必須負擔公私立國民中學、高中、短期大學、五年制專科學校、培養師資的大學等學校,為了產業教育所設置的實驗實習設施或設備所需經費、其他研究或運營所需經費、教員或是指導者的在職教育所需經費的全部或一部分。同時對中學或高中所施行以技能教育為主的短期產業教育(含當做社會教育實施者),其設施、設備及運營所需經費也有同樣的規定。
  法中且規定國家必須對地方公共團體利用產業教育振興的總合計畫、教育內容方法的改進、設施及設備的整備、教員的在職教育和養成計畫,以及與產業界合作以謀求產業教育的振興等方面予以獎勵。此外,為要達成這些任務,國家及地方公共團體必須設立產業教育審議會。
  該法如與其前身的〔實業教育費國庫補助法〕(1849年制定)作一比較時,確已從過去的純補助經費性脫胎換骨,修改為不僅作為補足〔教育基本法〕、〔學校教育法〕、〔社會教育法〕等其他教育法的補助法,而且也具有規定振興產業教育方面的重要事項之功能。同時此法也常被拿來與美國的〔史密斯─休斯職業教育法〕(Smith-Hughes Vocational Education Act)相提並論。〔史密斯─休斯職業教育法〕為一九一七年制定的職業教育振興方面的國庫補助法,規定州的職業教育計畫能達到聯邦的最低基準者,聯邦政府補助其費用之半額。美國中等教育階段的職業教育在施行此法之後有了重大的發展。〔產業教育振興法〕中國家在財政上給予產業教育援助的想法,據說就是參考了這個〔史密斯─休斯職業教育法〕而來的。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產業教育振興法〕(日本)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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