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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退休養老金(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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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趙中建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教師退休養老金在大陸地區係指教師退休後的收入,又稱退休金。教師的退休金一般都按國務院關於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退休待遇辦理。一九七八年開始實施的辦法如下:退休年齡為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退休養老金的金額,則按參加工作的年限而定,如一九四九年以後參加工作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則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工作年限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者,則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一九八三年又規定了符合規定要求的高級專家和骨幹教師可適當延長其退休年齡外,還規定符合規定要求的高級專家離退休養老金,可酌情提高其退休金標準百分之五至十五。一九八六年規定了中小學教師原享有的教齡津貼(按基礎工資百分之十的比例核發)可與本人的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工資合併作為計發離休、退休待遇的基礎。一九九二年,再規定以一九九二年三月起,適當增加教師的退休養老金,按百分之十的比例增加離退休費。 大陸地區現行的教師退休養老金制度,將由正在建立中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所取代。根據國務院在一九九五年頒發改革的通知:(1)到本世紀末基本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適用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資金來源多管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2)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在調和分配關係,加快個人收入工資化、工資貨幣化進程的基金上,逐步提高個人繳費比例。適用於退休教師養老的新的社會養老保險,將由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社會互助養老保險、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等多層次相結合的制度組成。前述的個人帳戶則由兩部分基金組成:一是職工個人和用人單位按職工工資的一定比例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二是用人單位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平均記入個人帳戶的養老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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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教師退休養老金(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