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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晟府 - 教育百科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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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 | |
漢語拼音: | dà shèng fǔ |
解釋:
北宋所設掌樂律的機構,北宋末年廢。《宋史.卷一二九.樂志四》:「又詔曰:『……宜令大晟府議頒新樂,使雅正之聲被於四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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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大晟府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Ta Shêng Fu |
作者: | 劉鳳學 |
日期: | 2004年11月 |
出處: | 舞蹈辭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機構。宋朝(西元960∼1279)初年,禮及樂舞事宜均屬太常寺掌理,至崇寧元年(1102)大晟樂作成後,設大晟府,專門掌理樂舞事宜。大晟府設有六個部門,分別為:大樂、鼓吹、宴樂、法物、知雜及掌法。以大司樂為主管,典樂為副主管,下有太樂令,秩比丞。次為主簿、協律郎。又有按協聲律、製撰文字、運譜等官員。官員來自京朝官、或選白衣人士通樂律者為之。又以武臣監府門及大樂法物庫,以侍從及內省近侍官提舉。自此,禮、樂舞始分為兩個部門掌理。大晟府組織龐大,政和(1111∼1117)年間,僅鼓吹部門就有:令二人,府史四人,管押指揮使一人, 鼓、金鉦各十二,大鼓一百二十,長鳴一百二十,鐃鼓十二,歌工、拱宸管、簫、笳各二十四,大橫吹一百二十,節鼓二,簫、觱篥、笳、桃皮觱篥各二十四, 鼓、金鉦各十二,小鼓、中鳴各一百二十,羽葆鼓十二、歌工、拱宸管、簫、笳各二十四。宣和二年(1120)以大晟府添置冗濫詔令廢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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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 《宋史.卷一百四十六,卷一百六十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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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大晟府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