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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數民族自編教材(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盤福軍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少數民族自編教材指大陸地區在遵循國家教育委員會制定的統一教學大綱精神和要求的前提下,結合各民族地區的實際狀況,體現少數民族特點和地區特點,適應民族教育教材建設的需要而自行編寫的教材。早在一九四九年即有延邊教育出版社編譯出版朝鮮文字教材;內蒙古自治區成立初期,在自治區人民政府文教部內有專設編譯出版蒙古文教材的編譯室。後至一九六○年成立內蒙古教育出版社。在一九五一年、一九五六年分別召開的第一次、第二次全國民族教育工作會議上,均提出了少數民族文字教材建設問題,第二次全國民族教育會議,還著重提出「編譯出版民族形式的社會主義內容的少數民族文字教材」的方針。一九五六年,新疆教育出版社成立,並用維吾爾、哈薩克、柯爾克孜、錫伯、蒙古等少數民族文字編譯出版教材。同年,內蒙古自治區根據第二次全國民族教育工作會議精神,擬定了蒙古文中小學課本編譯方針,規定了少數民族文字教材分自編、翻譯、編譯三類進行編譯的原則,要求照顧本民族語言文字與歷史文化傳統。各有關省、自治區,為了搞好少數民族文字教材建設,相繼成立了少數民族文字教材協作組織。一九七五年七月,成立遼寧、吉林、黑龍江三省朝鮮文教材協作小組。一九七六年十月,成立內蒙古、新疆、青海、甘肅、寧夏、遼寧、吉林、黑龍江八省區蒙古文教材協作小組。一九八二年三月,成立西藏、青海、甘肅、四川、雲南五省區藏文教材協作小組。雲南、貴州、廣西、四川、西藏、青海等省、自治區,還分別設立了民族出版社或少數民族文字教材編譯機構。各少數民族自行編寫的教材,包括中小學語文、歷史、地理、音樂、美術等方面教材及補助讀物。同時〔全日制民族中小學漢語文教學大綱〕中也規定,漢語文教材中,取材於民族題材的文學作品應占百分之五十左右。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少數民族自編教材(大陸地區)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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