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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合法化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Policy Legitimation
作者: 黃昆輝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政策完成規劃後,在付諸執行之前,須經合法化的階段,以取得政策執行的基礎。吳定以為政策合法化是指政府機關針對公共問題規劃解決方案後,將方案提經有權核准的機關、團體或個人,例如立法機關、決策委員會、行政首長等,加以審議核准,完成法定程序,以便付諸執行的動態過程。
  政策合法化,如依鍾斯(Charles O. Jones)的看法,至少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取得基本政治過程的合法性(legitimacy),在一個政治系統內,大多數成員對該系統表現支持,該政治系統即有合法性,如政治系統取得的方式或結構有瑕疵(如政變或代表性不足),即無統治的正當性,該政治系統的合法性將被質疑;另一種形式是核准政府各種方案的特殊程序,稱為合法化(legitimation),與吳定所指者相同。
  綜上所述,可見政治系統合法性是政策合法化的基礎,政策方案能否取得合法地位,一方面須視從事此政策方案之相關機關或人員是否具合法性;另方面則視此政策方案是否經過相關機關或人員審議批准而定。
  與教育政策合法化有關的機關,亦即依法有權核准該教育政策的機關,一為行政機關,如行政院、教育部、省(市)政府、省(市)教育廳(局)、縣市政府及縣(市)教育局等,大部分的教育政策方案皆由行政機關規劃、合法化並執行;另一為立法機關,如立法院、省(市)議會及縣(市)議會等,關係人民權利義務之重大教育法案或教育政策方案,視其性質,依法須經不同層級的立法機關審議通過方可執行。至於與教育政策方案合法化的個人即指上述行政機關的首長或主管而言,部分教育方案經教育主管或首長批准即已合法,可付諸實施。
  為求教育政策方案能順利在行政機關內合法化,政策規劃人員在規劃方案時,應了解決策首長的意向、方案在政治及財政的可行性、所處機關的特性等妥予考慮。欲得立法機關之支持,政策規劃人員則應了解民意代表、政黨、利益團體、學者專家及政策實施對象的立場,尤其民意代表的意見更是關鍵。
  欲求教育政策的順利合法化,除在規劃時了解上述相關人士的意見之外,亦應爭取其中多數人的支持,例如加強與民意代表、社會大眾、教育專業人士溝通,提供充分資訊,增進渠等對方案的了解;此外,應把握在適當時機,提出政策方案,如無把握,可先透過適當管道,試探發布政策內容,觀察社會反應之後,再做立即提出、修改方案或延遲提出之決定。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政策合法化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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