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標理論 - 教育百科
目 | |
標 | |
理 | |
論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Goal Theory |
作者: | 黃昆輝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目標理論是由洛克(Edwin A. Locke)和拉珊(Gary P. Latham)所提出。他們認為組織成員的行為是有方向、有意圖的。當成員想要達成某一特定的標的,該項標的使具有四項功能:(1)提供成員努力的焦點;(2)提高成員努力的強度;(3)鼓勵成員在逆境時,繼續堅持下去;(4)激勵成員思考出新的策略和行動方案,以達成目標。 何伊(Wayne K. Hoy)和密斯科(Cecil G. Miskel)曾綜合有關目標理論的實驗研究和實地研究,歸納出四個通則:(1)具體的工作目標比籠統的工作目標更能指導成員的工作表現;(2)如果某一目標能為成員所接受,則該項目標愈其困難度,成員就會投入愈多的心力;(3)如果讓成員參與目標的設定,則成員較能接受目標,也較能對工作產生滿意感;(4)如果能就成員達成目標的情形提供回饋,則可以對成員發揮更大的激勵作用。 目標理論在教育上的應用主要有二:其一,教師可利用「行為目標」(behavioral objectives)的概念,以設定課程目標及編寫教學活動設計。其二,教育行政人員可利用「目標設定方案」(goal-setting program),以規劃、督導、評鑑成員的工作表現。 至於一個成功的目標設定方案,必須經過三個階段。在第一個階段,即「目標設定階段」,教育行政人員必須和所屬成員,為成員的未來工作表現,設定明確、可量化、具挑戰性的工作目標,並且在設定時,考慮成員在能力、成就動機、工作環境上的個別差異現象。在第二個階段,即「目標接受階段」,教育行政人員必須運用理性的說服技巧、提供成員足夠的行動誘因、及建立成員達成目標的自信心等手段,以促使成員接受工作目標。在第三個階段,即「支持相回饋階段」,教育行政人員必須採用在職訓練、連續回饋、即時增強等方法,俾確保成員成功地執行工作目標。 目標理論雖然啟示教育行政人員為成員設定工作目標的重要性,唯要將目標理論運用於教育單位,則尚有二個困難待突破:第一,教育工作的性質複雜,教育單位需要達成的目標十分廣泛,倘教育行政人員缺乏統觀能力,則在達成此目標後,卻往往會忽略掉了彼目標。第二,教育工作的實施成效頗難於實施後短期內加以測量或評鑑,因此,欲就成員所達成目標的情形,提供連續的回饋和即時的增強,實有其困難。 |
|
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目標理論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