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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標準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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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康自立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課程標準」係指國家規定中小學的教育目標及教學內容的準據;乃教育行政機關依據國家教育宗旨及各級學校教育目標而訂定之各學科學習活動項目,以為學校教師選擇教材及實施教學之準繩。通常各級課程標準內容除明訂其教育宗旨及教育目標之外,並對各科之教學目標、時數、教材及方法等,均有簡要之規定。 早期,各國的教育多由民間或教會團體負責,課程內容差異極大,睌近各國政府為統一課程,大多訂有課程綱要或標準,作為學校及教師在施教時的依據。 大部分國家的課程係由國家政府所制定或直接指導的;一般而言,中央集權式的國家均由中央頒布,全國畫一,但實施聯邦制國家則由地方頒布,各州、各省並不盡相同。 我國早期並無統一的課程,直至清朝末年興辦近代教育之初,才於清光緒二十八年(1902),頒布各級學堂章程,其中〔功課教學法〕一章中,列有課程門目表和課程分年表,始對各級學校的課程有所規定,此即為我國課程標準之雛型。迨至中華民國政府成立,民國元年(1912)一月時教育部頒布〔普通教育暫行課程標準〕,才使「課程標準」一詞沿用至今。 此後,我國的課程設計編製均由教育部負責;由教育部聘請專家學者,根據國家需要、世界潮流及教育理論,編製各級學校課程標準,並隨時改進修訂。我國自民國十一年(1922)教育部首次頒行〔新學制課程標準〕以來,中小學課程標準已曾多次修訂。 課程標準的結構,一般包括總綱和分科課程標準兩部分。總綱規定學校教育的總目標、學科的設置、各年級各學科每週教學時數表和教學通則等。分科課程標準則規定各科教學目標和教材綱要、教學要點和教學時間的分配、應有最低限度的教學設備及教學方法及其他應配合注意的事項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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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課程標準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