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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閱讀自由宣言(美國)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Freedom to Read Statement
作者: 陳敏珍
日期: 1995年12月
出處: 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大辭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閱讀自由宣言」(Freedom to Read Statement)原係由美國圖書館學會(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簡稱ALA)及美國圖書出版者委員會(American Book Publishers Council),於1953年5月在威斯特徹斯特會議(Westchester Conference)中所提出。該年6月25日經美國圖書館學會理事會,6月18日經美國圖書出版者委員會董事會予以認可。1970年美國圖書出版者委員會與美國教育出版者協會(American Educational Publishers Institute)合併為美國出版者協會(Association of American Publishers),其並繼續支持閱讀自由宣言。1972年宣言內容由美國圖書館學會修訂。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資訊自由中心(Freedom of Information Center)等20餘個組織亦先後承認此宣言,並將其列為基本主張。
  「閱讀自由宣言」係根基於美國憲法賦予人民閱讀、獲得資訊與觀念的權利。提出的緣由乃鑑於美國社會中,許多私人團體及政府機構在各地進行撤銷圖書發售,實施圖書檢查制度(Censorship),標示受爭議的書籍,及全面清查圖書館。這些作法企圖以少數人主觀批判性評論,決定多數人對閱讀物的取捨,不但嚴重影響教育、出版、資訊傳播等方面,亦是對民主政治發展基本前提的否定。為維護人民閱讀權利,宣言中特別強調此權利不容受到任何壓制、剝奪。在宣言的前半部即述明其基本信念為,人們愛好自由地表達與接受觀念,而且能夠自行判定圖書資料的內容是否適於閱讀;出版者站在知識傳播的立場,不會為了免受批評列為禁書而放棄自由出版。圖書是形成思想與態度的媒介,為獲取自由的有效途徑,因此人們必須捍衛圖書的自由流通,出版者與圖書館工作者更應擔負起保障閱讀自由的重任。
  為落實知識自由(Intellectual Freedom)的理念,此宣言明訂下列具體主張:(1)為了公眾的利益,出版者及圖書館工作者應促使各種意見,包括多數人視為異端邪說或不受歡迎者,能夠充分傳播;(2)出版者、圖書館工作者及書商不必贊同其所提供利用的圖書所包含的每一概念或陳述;(3)以著者的經歷或政治關係作為取捨圖書的依據,是違背公眾利益的作法;(4)強制他人的嗜好,限制成人只能閱讀適於青少年的讀物,或禁止作者致力於藝術表現等行為均為社會所不容;(5)強迫讀者接受對任何圖書的標示查禁,是因為該書內容或著者具破壞性、危險性,此乃違反公益的措施;(6)作為閱讀自由的守護者,出版者與圖書館工作者必須對抗個人或團體圖謀以其標準或喜好,強施於整個社會所造成的侵害;(7)出版者及圖書館工作者應提供足以豐富思想與表現的各類圖書,來賦予閱讀自由最完善的意義。
  「閱讀自由宣言」受到美國各界的重視,許多圖書館學校將其列入正式課程內教授。1969年美國圖書館學會特設立閱讀自由基金會(Freedom to Read Foundation),其主要任務為促進閱讀自由相關法案之訂定、修訂與施行,聲援因主張閱讀自由而受到法律制裁或其他侵害者,推動各項閱讀自由活動等。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閱讀自由宣言(美國)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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