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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Freedom to Read
作者: 高錦雪
日期: 1995年12月
出處: 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大辭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美國圖書館學會在1971年為知識自由(Intellectual Freedom)所做的聲明,是為詮釋其發表於1948年(後經1961、1967、1980等幾度修訂)的「圖書館權利宣言」(Library Bill of Rights)而生。在1953年以前,該學會與美國出版商協會,一度發表顯然也與該宣言息息相關的閱讀自由(Freedom to Read)聲明。而後在1979年,復有觀賞自由(Freedom to View)以因應現代資訊的多媒體趨勢。
  該文件聲明閱讀自由為民主社會所不可或缺。然而政府機關、人民團體、甚至於個人,常愛依自己的政治、道德等立場及觀念、尺度等,形成正式或非正式、有形或無形的檢查制度,強烈干擾他人的閱讀自由。最嚴重的是,有人因為無法免於此種干擾的恐懼,而自行設限,幾使閱讀自由蕩然無存。
  根據憲法所保障的閱讀自由,美國圖書館學會與出版商協會建立共識:提供社會大眾以最多元化的觀點及其表達方式;館員與書商等無需為書刊內容負責;亦無需為著者之政治背景或個人生活史等因素而定取捨;不以個人品味強為他人做抉擇,尤不應以成人品味強迫青少年接受;不得將書刊預行依檢查作業標示,而使讀者閱讀之初即具預設立場或懷成見;館員與出版商當自視為閱讀自由之守護者,極力為大眾抗拒任何干擾此等自由的個人或團體;另一方面,更積極的提供含多元化思想及其表達方式等的資料,使讀者經由比較,自行判斷優劣是非。這項聲明後來又經21個文教社會團體聯署。
  閱讀自由與知識自由本質上是一樣的,兩者之間,有一點像版權與智慧財產權,是舊說與新知、狹義與廣義的區別。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閱讀自由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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