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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治療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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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Divorce Therapy |
作者: | 曾端真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離婚治療是指當配偶面臨嚴重的婚姻及家庭困境,配偶雙方或配偶之一考慮以離婚來結束婚姻關係,而尋求治療者的協助時,所實施的治療方法。並非所有打算離婚或已決定離婚的配偶,均得接受離婚治療,但是當配偶很難做決定,或配偶雙方的離婚意願不一致,或離婚過程以及伴隨離婚所衍生的問題,無法處理時,便應尋求治療者協助。 對於猶豫不決的配偶,治療者應協助配偶增進抉擇能力,以決定要持續或終止婚姻關係。若決定持續婚姻關係,須實施婚姻治療(marital therapy),若決定終止婚姻,則接受離婚治療。 治療者實施離婚治療時,首先應評估下列各項:(1)配偶雙方對於離婚的意願是否一致;(2)配偶兩人各別的治療目標為何;(3)配偶雙方尋求治療的動機如何。配偶雙方意願不一,則治療過程比較艱辛,而且雙方的治療目標與動機亦異。此情況下,配偶不易以合作的態度,對孩子的監護權、訪視權、相對的義務及責任等問題有共識,因此難以獲致建設性的決議。 離婚治療者的角色,傳統上以協助當事人處理情緒上及心理上的困擾為主;不過一旦當事人決定離婚,且心理方面已能面對離婚之後,治療者的角色則趨向協助當事人處理離婚後的相關事情,如監護權、訪視權、財產的歸屬、經濟支援問題及未來兩人互相支持以協助子女調適的問題等,亦即治療者從治療的角色轉移至仲裁的角色。不論持何角色,治療者保持客觀、中立是基本的要素。另外,治療者與律師之間的聯繫合作,也是離婚治療應加以注意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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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離婚治療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