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殘疾人教育條例〕(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 | |
殘 | |
疾 | |
人 | |
教 | |
育 | |
條 | |
例 | |
〕 | |
( | |
大 | |
陸 | |
地 | |
區 | |
)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徐輝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殘疾人教育條例〕是大陸地區第一部有關殘疾人教育的專項法規,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三日經國務院批准頒布實施。該條例共分總則、學前教育、義務教育、職業教育、普通高級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教師、物質條件保障、獎勵與處罰、附則等九章五十二條。主要內容有:殘疾人教育是國家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實行普及與提高相結合,以普及為重點的方針,著重發展義務教育和職業教育,積極開展學前教育,逐步發展高中以上教育;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錢疾人教育工作。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殘疾人教育工作。 實施殘疾幼兒學前教育的機構包括殘疾幼兒教育機構、普通幼兒教育機構、殘疾兒童福利機構、殘疾兒童康復機構、普通小學的學前班和殘疾兒童與少年的特殊教育學校的學前班;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入學年齡和年限,應當與當地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年齡和年限相同,必要時其入學年齡和在校年齡可適當提高;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可以根據條件,通過下列形式接受義務教育:在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在普通學校及兒童福利機構附設的殘疾兒童、少年特殊教育班就讀,或在殘疾兒童、少年特殊教育學校就讀。 殘疾兒童、少年特殊教育學校(班)的教育工作,應當堅持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勞動技能教育與身心補償相結合,並根據學生殘疾狀況和補償程度,實施分類教學,有條件的學校可實施個別教學;殘疾兒童、少年特殊教育學校(班)的課程計畫和教學大綱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訂,教材由省級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定;進普通學校隨班就讀的殘疾學生的義務教育,可以適用普通義務教育的課程計畫、教學大綱和教材,但對其學習要求可有適度彈性。 在發展殘疾人職業教育時,重點發展初等和中等職業教育,適當發展高等職業教育,開展以實用技術為主的中期、短期培訓;殘疾人職業教育體系由普通職業教育機構和殘疾人職業教育機構組成,以普通職業教育機構為主;普通職業教育學校、普通高級中等學校、高等學校、成人教育機構必須招收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標準的殘疾人或殘疾考生入學,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殘疾人所在單位負責對本單位的殘疾人開展文化知識教育和技術培訓。 掃除文盲教育應當包括對年滿十五歲以上的未喪失學習能力的文盲、半文盲殘疾人實施的掃盲教育;國家實行殘疾人教育教師資格證書制度,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負責舉辦特殊教育師範院校、專業,或在普通師範院校附設特殊教育師資班,培養殘疾人教育教師;殘疾人教育經費由各級政府負責籌措,縣級以上政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專項補助款,用於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地方政府用於義務教育的財政撥款和徵收的教育費附加,應當以一定比例用於發展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 |
|
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殘疾人教育條例〕(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