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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評選特級教師的暫行規定〕(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黃慕潔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關於評選特級教師的暫行規定〕是大陸地區由原教育部和國家計畫委員會於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十七日頒布試行的一項教育規章。目的是推選優秀教師,提高教師的地位。
  該暫行規定共七條,對特級教師的評選目的、評選對象、評選條件、評選面、獎勵辦法、評選辦法和審批手續等都有具體規定,主要的內容有:
  1.中小學(包括民辦和廠礦企業辦的中小學)、師範學校、盲聾啞學校、教師進修學校、教學研究機構、校外教育機構的教師和幼兒園的教養員都是評選的對象。
  2.特級教師的評選條件是:政治上要擁護中國共產黨,擁護社會主義,忠誠黨的教育事業;認真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熱愛學生,工作一貫認真負責,刻苦努力;思想作風好,在教師和教育界有威望。在業務上對所教學科具有較豐富的理論知識和教學經驗,能夠熟練地勝任所教學科的教學工作,教學效果好,教學質量高,在工作中有創新精神,成績顯著;在某一門學科或者一門學科的某一階段的教學上確有專長,在改革教學中勇於創新,作出了具有較高水準的成果或著述,並能在思想上和業務上關心、幫助新教師。
  3.評選工作要堅持從嚴掌握和實事求是原則,嚴格按評選條件進行評選。第一次評選,北京、上海、天津等大城市評選面暫定控制在萬分之五之內。
  4.從三方面獎勵特級教師:(1)提高政治地位和社會地位。由省、市、自治區頒發特級教師證書。有些特級教師可推薦為各級人民代表或政協委員,或吸收其參加一定的社會活動。(2)提高工資待遇。對評選出的特級教師,在全大陸工資改革前,暫時採取補貼辦法。(3)發揮專長。由高等師範院校、教師進修學校、教學研究機構和教育出版機構聘請作特約講師、特約研究員和特約編審等。
  5.一九七九年完成第一次評選特級教師工作,以後每隔三至五年評選一次。
  一九九三年六月,國家教育委員會、人事部、財政部共同將此暫行規定修訂為〔特級教師評選規定〕,並於同年六月十日頒布施行,〔關於評選特級教師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關於評選特級教師的暫行規定〕(大陸地區)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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