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砷污染 - 教育百科
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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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Arsenic Pollution |
日期: | 2002年2月 |
出處: | 環境科學大辭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由砷及其化合物引起的環境污染。除岩石風化和火山爆發等自然原因外,砷和含砷金屬的開採、冶煉,用砷或砷化合物作原料的玻璃、顏料、藥物,紙張的生產,煤的燃燒,都會產生含砷廢水、廢氣和廢棄物,污染環境。使用含砷的農藥,被砷汙染的河水,生化需氧量會降低。含砷廢水、農藥及煙塵會污染土壤,在土壤中累積並由此進入農作物組織中。砷對農作物產生毒害作用的最低濃度3毫克/公升,對水生生物的毒性也很大。砷和砷化合物一般可經由水、空氣和食物等途徑進入人體,造成危害。元素砷的毒性極低,砷化合物則均有毒性,三價砷化合物之毒性比其它砷化合物更強。如砒霜(AS2O3)之致死量60mg。砷污染中毒事件(急性砷中毒)或砷導致的公害病(慢性砷中毒)已屢見不鮮。如在英國曼徹斯特因啤酒中添加含砷的糖,造成6000人中毒和71人死亡。日本森永牌的砷奶事件,引起12157人中毒,和131人因腦性麻痺而死亡。典型的慢性砷中毒在日本宮崎縣呂久砷礦附近,因土壤中含砷量高過300~838mg/kg,致使該地區小學生慢性中毒;我國西南沿海地區因飲用之地下水中含砷,濃度介於1.0~2.5mg/L,引起烏腳病(black foot disease)等中毒事件。含砷廢水的處理法,通常採用鈣、鎂、鐵等金屬氫氧化物的共沉澱法。也可以使用活性碳,活性礬土,酸性黏土等的吸附劑或離子交換樹脂等處理法,現階段均採用氫氧化鐵的共同沉澱法。我國水污染防治法之放流水標準為0.5毫克/公升,飲用水水質標準中的最大容許量為0.1毫克/公升(臺北市),0.05毫克/公升(臺灣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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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砷污染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