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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兒特殊教育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Special Education for Early Children
作者: 段慧瑩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特殊幼兒指六歲以前幼兒,在生理、心理及智能上異於正常兒童,普通學校課程無法滿足其需要,致難以在一般學校中有效學習,需要特別教育方案才適合其狀況。為這些幼兒所提供的特殊教育方案稱之為幼兒特殊教育。
  幼兒特殊教育分為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兩大類。依民國七十三年公布的〔特殊教育法〕第十條與第十五條之規定,特殊幼兒包括資賦優異、智能不足,視覺、聽覺、語言障礙,肢體殘障,身體病弱,性格異常、行為異常、多重障礙、學習障礙及其他顯著障礙者等十二類兒童。
  幼兒特殊教育實施方式如下:
1.特殊學校:依是否提供寄宿設施而分為住宿制與非住宿制,類似普通學制。此等機構不僅有受過專業訓練的特殊教育師資及其他有關專業人員,且有異於一般學校的課程與教學設施,以適應教育對象的特殊需求。2.特殊班:包括三種教學型態。自足制,有固定學生,全部時間皆在特殊班中進行學習活動。合作制,在特殊班中接受基本科目,大部分團體活動則分散於普通班中與一般學生混合上課。資源教室制,特殊學生平常分散於普通班上課,只在特定時間內到資源教室接受特殊教育課程或復健訓練。3.混合就讀:特殊兒童與一般兒童一起上課,於普通班中接受教育,但另有特殊教育專業人員從旁協助或課後指導的學習。未來發展趨勢如下:(1)以幼兒功能上需求為輔導重點,不強調分類,避免標記的不良影響。(2)以混合教育和回歸主流達到最少限制環境的安置方式。(3)向下延伸,早期介入實施教育,有助於障礙減輕和潛能發展。(4)提倡家長參與特殊幼兒學習活動,較單獨接受輔導更具效果。(5)重視特殊幼兒師資訓練的專業化。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幼兒特殊教育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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