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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價值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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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informational values |
作者: | 林素甘 |
日期: | 2012年10月 |
出處: | 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大辭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資訊價值(informational values),涉及文書形成單位執行其業務活動所處理的人(persons-個人或團體)、事物(things-地點、建築、實際物品或其他資料事物)和現象(phenomena-發生於人或事物的狀況、問題、活動、事件等)之事實性資訊。在美國檔案學者謝倫伯格(Theodore R. Schellenberg)的檔案價值分類架構中,資訊價值與稽憑價值同屬文書的從屬(次要)價值(secondary values),是檔案人員評估文書檔案是否需要永久保存的重要項目之一。 資訊價值與稽憑價值都是提供研究之用的價值,是為文書原形成單位以外的其他機構或個別使用者而考量的價值。稽憑價值為文書使用者提供有關文書形成單位本身的機關資料,包括其歷史、組織、職能與活動等訊息。而資訊價值則是提供文書使用者,有關文書形成單位所處理的對象(人物、地點和主題等)之相關資訊。在鑑定資訊價值時,通常不會考慮文書檔案的來源(即由何單位形成這些文書或那些活動導致這些文書的產生),而是以文書所呈現出來的訊息內容為主要考慮因素。 謝倫伯格認為鑑定資訊價值可從以下三個面向來考量:(1)唯一性(uniqueness):內容資訊與文書實體之不可取代性;(2)形式(form):包括文書資訊集中程度(廣泛性資訊形式、深入性資訊形式和多元性資訊形式),及文書實體本身的實際情形(實體使用方式和文書檢索編排方式);(3)重要性(importance):包括保存文書的目的和使用族群的考量。 檔案人員在衡量文書的重要性之前,必須先確定文書符合前兩個面向,即唯一性與形式的要求,因為,重要性是處於不可計量的情況,其情況不能以真實的確定性(real certainty)來鑑定,亦即沒有明確的方法可以依循;反之,唯一性與形式的判斷則是可在明確的事實基礎上進行計量的鑑定評估。 在我國檔案管理局頒訂的「檔案保存價值鑑定規範」中,資訊價值是指「得作為研究發展參考或滿足民眾知的需求之價值」,為檔案保存價值的鑑定基準之一。其評量指標包括:(1)檔案內容研究價值;(2)檔案內容之代表性、獨特性、發展性及集中性;(3)檔案使用情形;(4)檔案應用之需求;(5)與其他檔案之關聯性及互補性;以及(6)檔案應用之限制。檔案管理局(1999)。檔案保存價值鑑定規範。上網日期:民國100年9月9日,檢自http://www.archives.gov.tw/Chinese_archival/Publish.aspx?cnid=720&p=73。 薛理桂(2002)。檔案學理論。台北市:文華。 Schellenberg, T. R. (1956). The Appraisal of modern public records. In Maygene F. Maneils & Timothy Walch (Eds.), A Modern archives reader: Basic readings on archival theory and practice (pp.56-70). Washington, D.C.: National Archives & Records Servi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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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檔案管理局(1999)。檔案保存價值鑑定規範。上網日期:民國100年9月9日,檢自http://www.archives.gov.tw/Chinese_archival/Publish.aspx?cnid=720&p=73。 薛理桂(2002)。檔案學理論。台北市:文華。 Schellenberg, T. R. (1956). The Appraisal of modern public records. In Maygene F. Maneils & Timothy Walch (Eds.), A Modern archives reader: Basic readings on archival theory and practice (pp.56-70). Washington, D.C.: National Archives & Records Servi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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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資訊價值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