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籃球 - 教育百科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
注音: | |
漢語拼音: | lán qiú |
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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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_籃球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為歷史語言辭典,主要記錄語言使用歷程,適用對象為語文研究者。若您是為小學、國中、高中(職)的學習或教學,建議您優先使用《國語小字典》或《國語辭典簡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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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 | |
漢語拼音: | lán qiú |
解釋:
1.一種球類運動。由美國人詹姆斯.奈史密斯於西元一八九一年發明。因早期將球投於桃籃而稱「籃球」。並吸收橄欖球、足球、曲棍球和其他戶外球類運動規則,制定十三條簡則。一八九三年成立國際業餘籃球會後,成為奧運正式比賽項目。一九七六年納入女子奧運正式比賽項目。 2.籃球運動所使用的球。用皮、橡膠或人造橡膠所製成的正圓形球。圓周長約七十五至七十八公分,重量約六百至六百五十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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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籃球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Basketball |
作者: | 翁梓林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籃球運動是一八九一年十一月在美國麻薩諸塞州春田市基督教國際青年會的體育訓練學校指導教師納史密斯博士所發明。 籃球比賽時,雙方各五人下場,比賽由中間跳球開始,將球投進對方籃框內得兩分,三分線外投球入籃得三分,罰球時進籃得一分,比賽時間到時,得分多的一隊獲勝。 籃球比賽時間分上下兩半時,每半時二十分鐘,中間休息十分鐘。每十時各隊只能要求暫停兩次,每次一分鐘。賽完四十分鐘後,如雙方平手,應延長一次或多次的五分鐘比賽,稱為決勝期,算為下半時的一部分。在第一次延長比賽前,雙方應重新選籃。以後的延長賽每次應換籃比賽。各「決勝期」而回休息兩分鐘,每決勝期內各隊得要求暫停一次。 球員有違反規則及運動道德行為時,稱為犯規。犯規行為應予登記及處罰。犯規可分兩大類:身體接觸的犯規行為稱為「侵人犯規」;違反道德行為稱「技術犯規」。球員觸犯以上規定,嚴重者一次即可取消資格。侵人及技術犯規滿五次者即被罰下場,並根據規則給予對隊罰球機會。 比賽時,每半時內(決勝期算為下半時一部分),每隊球員侵人及技術犯規滿八次時,其該隊每一次的球員犯規都應判罰兩次。如控球隊球員犯規,雖然已超過八次,也只是登記該球員犯規一次,不罰球,由對隊在犯規地點附近擲界外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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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籃球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教育部臺灣台語常用詞辭典
音讀: |
nâ-ki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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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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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來源: | 教育部臺灣台語常用詞辭典_籃球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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